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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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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维护随迁子女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非营口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营口市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招收政策

(一)坚持以“两为主”为原则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市教育局及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两为主”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保障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整学校网点规划布局,满足随迁子女受教育需求,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依法招生免试入学

1.新生一年级: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随迁子女儿童均可入学。

2.七年级:凡在我市辖区学校六年级读书的学生自动取得我市七年级学生学籍。

3.其他年级:接收转学手续齐备的在我市务工的随迁子女就读。

第四条  入学程序

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入学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原籍户口簿(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须提供双方户口簿);

2.房产证(居住证)或租房协议;

3.务工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由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个体户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随迁人员持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学校就学,申请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的材料,到就近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除上述三项材料外,我市在实施过程中,只能减少,不得随意增加。禁止向随迁人员子女收取建设费、赞助费、借读费、报名费等费用。禁止设立针对随迁子女的排他性、歧视性本地政策。

第五条  进一步健全随迁子女教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筹解决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二)加大教育投入。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及时足额向接收随迁子女的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同时,要逐年合理增加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经费,为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三)优化学校布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和城镇化进程,在城区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用地,科学编制城区教育网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

第六条 其他

随迁子女在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平等对待、接受平等教育。

 

盖州市教育局

202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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