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盖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 补助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盖政办发〔201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盖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1、将“七、发放程序”中的“市人口计生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

2、将“八、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中的“市人口计生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将“一、适用范围”中的“撤消”修改为“撤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盖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资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口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市因破产、改制、撤销、关闭、停业、买断等企业职工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及2003年4月1日后退休的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确认条件

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依法领取《退休证》;

3、未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

4、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保险的关停企业退休人员。

三、发放原则

按照省文件精神,我市实行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原则,即:营口市属企业退休职工由营口市级负责解决;市属(含本级)以下企业退休和没有开资渠道的退休职工由市本级统筹安排解决;中直、省属以上企业退休职工按照省文件精神,由省级负责解决。

四、发放标准

1、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按每月5元发给。

2、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按每月10元发给。

五、发放办法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关停市直企业在社保开资的退休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每月10元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代为发放,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不得挤占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2、2010年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关停市直企业退休人员拖欠的退休补助费,从2011年起,每年兑现拖欠一年的退休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筹集。

3、退休后已死亡的,按死亡前应发数额予以补发。

六、所需证件

申请取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需持下列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1、居民身份证; 

2、居民户口簿;

3、退休证;

4、退休工资卡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本人档案中当年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表复印件;

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需以下证明材料:

(1)单位出具本人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从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待遇的证明;

(2)如单位已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社区出具证明(证明是否独生子女家庭);

(4)有两名以上担保人出具的证明(担保人不得为直系亲属)。

七、发放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持所需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盖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审核确认登记表》(一式四份),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同时进行列表登记并汇总成《盖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表》,然后将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及签字盖章后的登记表、发放表上报到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审核。

2、审核

市卫生健康局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所有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对有疑义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要为每个退休人员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将签字盖章的登记表上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身份及退休年龄的确认。

3、审批

市卫生健康局对《审核确认登记表》上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后将拟审批人员的名单返回到社区,进行一周时间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后,将登记表留存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及申请人各一份。

4、发放

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将需发放人员的汇总表及资金测算表及时上报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助费划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人员名单及时发放到位。

八、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人员培训,做好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补助费发放的组织协调、资格审核、资格确认以及政策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转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预算决算,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专项资金严格管理和监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转制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的身份及退休年龄的确认和退休补助费的发放工作,严格把关。

4、市卫生健康局于每年8月30 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确认人数和资金测算表,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把所需经费划拨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

 

盖州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