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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海开发区撤销后相关建设项目合同等资料移交的公告

来源: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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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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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政府关于撤销辽宁(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决定及相关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原管委会在撤销前的历史遗留项目管理与后续服务工作,确保相关建设项目平稳、有序、规范推进,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移交主体与接收主体

1.移交方: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接收方:盖州市人民政府

二、移交范围

本次移交涉及原管委会在撤销前签订、订立或管理的,且尚未履行完毕或需继续承担后续管理、服务职责的各类文件、资料及相应权益义务,主要包括:

3.建设项目合同类:所有未履行完毕的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

4.项目管理资料类:与上述合同对应的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设计图纸,施工过程记录,竣工验收(含阶段验收)资料,质量保修文件,工程结算及审计资料,项目档案等。

5.债权债务与财务资料类:与移交项目直接相关的已支付、待支付款项凭证,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管理台账,以及相关的财务说明文件。

6.其他相关文件:与项目相关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通知、决定,以及涉及项目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的其他必要文件。

三、移交原则与安排

7.依法合规原则:移交工作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8.平稳过渡原则:确保项目资料完整移交,管理责任无缝衔接,最大限度减少对在建、待建项目及合作方的影响。

9.权责对等原则:自移交生效之日起,纳入移交范围的合同、协议项下原管委会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管理职责,原则上由接收方承继。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时间安排:移交工作已于2026年6月18日启动,计划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资料清点、核对、造册及实体移交。具体事宜由移交方与接收方对接落实。

四、对相关方的告知

11.请与上述移交项目有关的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及其他合作方(以下简称“各相关方”)知悉本公告内容。

12.自公告发布之日(或指定日期)起,涉及移交项目的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款项支付(需根据资金安排实际情况)、工程管理、质量保修、争议协调等,请各相关方直接与接收方指定的对接部门联系。

13.各相关方对移交项目有任何疑问或需确认具体对接方式的,可在公告期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五、联系方式

盖州市人民政府:郑旭江 0417-7689077(座机)

18341766111(手机)

六、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移交方与接收方依据相关规定协商处理,或由接收方后续发布具体通知。

特此公告。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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