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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盖州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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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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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盖州市加强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特制定如下关于加强盖州市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力加强污水排放监督管理,规范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及一些特殊行业等排水户的排污行为,集中整治污水超标排放现象,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规定标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用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行政审批局先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方可排放,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企业要自行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并且所排污水要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四)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四、成立“污水排放监管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季同志兼任。

五、职责分工

(一)加快推进盖州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

(二)负责对企业调查摸底,进行法律宣传,倡导污水达标排放,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污水排放许可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严格巡查,共同整治超标排放的水污染行为。

(三)负责《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四)负责对排污口设置、预处理设施建设、水质和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等提供指导和监督;并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五)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商业污水处理费由水务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六)非居民污水处理费由住建局委托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征收,包括工业、洗浴、刷车厂、冷冻加工厂及其他使用自备井水源的用水户。

(七)负责对大清河和护城河沿岸各排污口进行巡查督导,严格履行河长制职责,确保大清河国考断面水质达标,并加强对自备井水源的管理。

(八)负责对违规排污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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