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接到李某港投诉李新华(男,1968年6月出生,山东省人),在永安之家小区某室对其母亲李某秋治疗腰腿疼痛的案件。经调查:李新华开办诊所未经备案执业,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盖州市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38-6的规定,本机关拟对李新华做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叁万(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李新华本人,故公告送达。请当事人李新华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机关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若30日内未到我机关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17-7813712
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盖卫医罚告【2026】008号
盖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