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盖州市征收建筑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辽人社规〔2018〕4号)精神,确保我市用人单位不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特制定此项制度。
一、保证金缴纳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二、保证金缴纳标准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2%存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3%存储。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并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工资保证金双方均按1%存储,且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建设单位2年内因其拖欠工程款(含劳务费)导致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工资保证金按3%存储。
(五)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保证金按4%存储。
三、保证金缴纳时限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前缴纳保证金。
四、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下属劳动监察大队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支付和返还工作。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携带新建项目招中标书和银行出具的新项目准备金存入证明,办理保证金的存入手续。收取的保证金存入政府规定的银行专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款、专项支取、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五、保证金启动条件和程序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6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启动工资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企业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务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资拖欠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存在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造成工资拖欠的;
(五)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工资拖欠的;
(六)其他需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的。
六、保证金的返还
1.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可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单位退还申请后,对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存储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暂停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并责令其妥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待拖欠工资问题完全解决后,方可重新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程序。
3.对施工企业实际退场两年以上,在没有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的情形下,可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七、加强日常监控明确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因工程款未按时拨付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不经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拨付给三包或其他分包单位,否则出现拖欠也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2.对工程二包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具有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近两年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3.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保留相关工资发放明细备案。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4.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书面确立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等信息、建立农民工名册、考勤纪律、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用人单位应保留工资表两年以上备查,劳动监察部门随时进行监察备案情况。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递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八、建立预警制度
规划建设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保证金存入凭据。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随时检查工程款拨付情况、发现有资金不到位或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的,拖欠 2个月以内的予以警告;拖欠3个月以上的责令停工,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筑单位承担,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由劳动仲裁部门做出裁决书,逾期不整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查处转包、挂靠和非法分包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