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盖州市委办(盖州市国家保密局、盖州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保密奖励 | 行政奖励 | 盖州市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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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单位对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保密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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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泄密案件的调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国家保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1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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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国家保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1.决定环节责任: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2.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告知环节责任: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受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处置环节责任:处置应当适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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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认定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
档案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档案所有权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确认决定送达至申请人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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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盖州市
档案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第二款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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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
档案局 |
【法律】《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规章】《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档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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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
档案局 |
【法律】《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档案管理混乱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二)擅自设立、撤销档案馆的;(三)拒绝接受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六)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 (3)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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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收购或者征购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
档案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七条 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可责成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二)不属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征购的档案。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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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档案业务咨询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
档案局 |
【法律】《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地方性法规】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1.自然人、法人等企事业,机关单位通过电话或者窗口进行咨询,2.工作人员对咨询问题进行初步梳理,能确切告知的当场给予答复,3.不能确切告知的8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给与答复。 | ||||||||
7 | 档案科研管理、教育培训 | 1.档案科研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
档案局 |
【规章】《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四项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下发举办档案业务培训通知,2、各相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3、按照规定日期举办档案业务培训,4、培训后开展随堂测试,5、5个工作日后通知相关人员领取档案培训证书。 | |||||||
7 | 档案科研管理、教育培训 | 2.档案教育培训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
档案局 |
【规范性文件】国家档案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档发〔2018〕19号)第五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 1、下发举办档案业务培训通知,2、各相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参加培训人员名单,3、按照规定日期举办档案业务培训,4、培训后开展随堂测试,5、6个工作日后通知相关人员领取档案培训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