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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盖政行复决[2020]5号

发布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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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盖政行复决[2020]5号

申  请  人:王心春  女  1979年12月18日生   

住      址:现住盖州市九寨镇小马屯村八组35号1-1-2

被 申 请人:盖州市公安局

住  所  地:盖州市清河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克大  盖州市公安局 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钰棋  盖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   民警

王  伟  盖州市公安局九寨派出所 副所长

王心春对盖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0]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6月22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0]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5月22日下午我坐车到秦皇岛,于5月23日上午到达后玩了一天。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妇幼医院附近被九寨派出所所长抓住,后又被沙岗派出所所长在左前胸打了一拳,于当晚将我抓回盖州刑警队审讯室审了一天一夜,5月24日晚将我送到营口市拘留所拘留十天。两会期间,九寨派出所并没有当面通知或电话通知我不准到北京上访,5月23日、24日是周六周日,我到秦皇岛溜达玩,我没有打算去北京。公安局单方面的认为我要去北京上访而抓我,并强加罪名给我与上访人权利受法律保护相悖。我请求撤销盖州市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5月23日13时,九寨派出所接到沙岗派出所通报称:上访人员王心春出现在秦皇岛范家店火车站附近,九寨派出所民警于5月23日16时许到达范家店火车站,将王心春成功堵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5月24日作出处罚决定,给予王心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该案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裁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下午王心春乘车去秦皇岛,计划到秦皇岛后再换车去北京上访。5月23日13时沙岗派出所通报九寨派出所其辖区内上访人员王心春出现在秦皇岛范家店火车站附近。九寨派出所民警于当日16时到达范家店火车站后将王心春堵截并于当晚带回盖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和语音资料等卷宗材料。

本机关认为: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申请人去北京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之规定,且申请人在单位(九寨供电所)领导与其谈话并传达了盖州市信访局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的“全国两会期间,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场所关闭,建议上访人通过网上投诉和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反映诉求,或就近就地走访。在此期间越级进京上访者,视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按进京非正常访行为依法打击严厉惩处”的公告内容后,仍然携带上访材料去北京上访。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0]4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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