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1.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收费,依据辽政发【2010】18号文件)
收费项目 |
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元/m³) |
非居民取水(元/m³) |
特业取水(元/m³) |
水资源费(一般地下水收费标准) |
0.35 |
0.7 |
4 |
水资源费(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收费标准) |
0.8 |
1.2 |
10 |
水资源费(地热水矿泉水取水收费标准) |
1.2 |
2 |
10 |
水资源费(地表水收费标准) |
0.2 |
0.5 |
4 |
2.行政处罚认定及处罚依据
单位 |
违法情况 |
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水政监察服务科 |
擅自取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9条 |
擅自采砂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7条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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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建取水设施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1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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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收费,依据辽价发【2018】56号文件
1、对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为1.0元,疏林地为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为1.0元、70%-30%为0.8元、30%已下的为0.5元;耕地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按0.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意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生产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0.95元。石油天然气依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为1.0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为0.95元计征。
4、排放废气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为0.95元计征。
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