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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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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1.水资源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收费,依据辽政发【2010】18号文件)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元/m³)

非居民取水(元/m³)

特业取水(元/m³)

水资源费(一般地下水收费标准)

0.35

0.7

4

水资源费(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收费标准)

0.8

1.2

10

水资源费(地热水矿泉水取水收费标准)

1.2

2

10

水资源费(地表水收费标准)

0.2

0.5

4

 

2.行政处罚认定及处罚依据

单位

违法情况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水政监察服务科

擅自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9条

擅自采砂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7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41条

擅自修建取水设施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1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9条

 

 

 

 

3.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行政事业收费,依据辽价发【2018】56号文件

1、对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为1.0元,疏林地为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为1.0元、70%-30%为0.8元、30%已下的为0.5元;耕地为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按0.5元。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意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生产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0.95元。石油天然气依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为1.0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依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为0.95元计征。

4、排放废气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为0.95元计征。

 

 

 

 

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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