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发改发[2018]80号 签发人:崔恩鹏
关于继续执行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盖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顺延收取城市占地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及营发改收费[2018]304号文件规定,你单位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原有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经营、商业宣传等活动的,可收取城市占道费。
二、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执收部门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时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附件:城市占道费收费标准表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关键词: 继续执行 城市占道费 标准 通知
盖州市发改局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