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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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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决策机构及职责

2.2执行机构及职责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3.2信息来源

3.3风险等级

4.应急处置

4.1渔业灾害风险预警应急处置

4.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5.后期处置

5.1渔业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的后期处置

5.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1.总 则

1.1目的

为规范我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发布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和迅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性天气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提高渔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和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效,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性天气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3协同应对,就近施救。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渔业生产单位、渔业船舶的作用,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水域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沿海镇、街道办事处应首先做出响应,协助渔业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市渔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2.4善后工作属地管理。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市、本镇村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及所在镇村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

  可能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风暴潮、海浪等气象、海况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市籍渔业船舶发生的和外市籍渔业船舶在本市管辖水域发生的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决策机构及职责

  盖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气象局副职担任。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等海洋气象预报信息,决定发布渔业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二)及时向市政府、营口市应急主管部门、营口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三)组织实施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指导渔业救援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

  (四)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事项。

  沿海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设置决策机构,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灾害性天气防范工作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2执行机构及职责

  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作为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汇总各渠道的信息,为领导小组提供级别响应的可靠依据;

  (二)负责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三)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核实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区渔业主管部门的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五)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沿海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设置执行机构,实施传递灾害性天气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和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2信息来源

  (一)气象部门:对天气(如热带气旋、暴雨雪、大雾、寒潮、大风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气象信息;

  (二)海洋部门:对海洋环境进行监测分析,预报风暴潮、海啸等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三)应急部门及其他部门通报已发生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其他获取的已发生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3风险等级

  3.3.1渔业灾害预警信息风险等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一般风险信息(Ⅳ级)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1.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红色)

(1)热带气旋等天气海况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

(4)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 米有效波高。

3.3.1.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橙色)

(1)热带气旋等天气海况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不含)到80厘米;

(4)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4.0到6.0 米有效波高。

3.3.1.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黄色)

(1)热带气旋等天气海况造成海上风力8-9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到30厘米;

(4)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3.0到4.0 米(不含)有效波高。

3.3.1.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蓝色)

(1)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海上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

(3)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海域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

3.3.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等级

3.3.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2)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突发事件。

3.3.2.2重大事件(Ⅱ级)

(1)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2)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3.3.2.3较大事件(Ⅲ级)

(1)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2)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3.3.2.4一般事件(Ⅳ级)

(1)造成1至2人死亡(含失踪)的突发事件;

(2)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3.3.3.1至3.3.3.4所述直接经济损失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应急处置

4.1渔业灾害风险预警应急处置

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按照灾害风险预警等级,迅速将预警信息向有关镇村及局属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传递。有关镇村及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通过广播、手机短信、微信群等各种渠道,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养殖生产单位和水上作业渔业船舶。

  4.1.1应急响应

4.1.1.1 Ⅰ级(红色、特大风险信息)、Ⅱ级(橙色、重大风险信息)、III级(黄色、较大风险信息)。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到岗指挥,安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带队赴现场督导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岗值守。

   4.1.1.2 Ⅳ级(蓝色、一般风险信息)。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到岗指挥,安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带队赴现场督导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到岗值守。

4.1.2应急处置

4.1.2.1预防预警行动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

  (2)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4)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消除事故隐患。

  4.1.2.2应急措施

(1)市农业农村局迅速组织渔船就近择港避风,督促渔业养殖单位加强养殖堤坝与设施的防风、加固、维护和巡查,海上养殖和看护人员全部撤离上岸。同时逐级核查上报渔民返港避风和撤离情况,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

(2)市农业农村局组成检查组,于灾害性天气影响前24小时分赴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停止办理渔船出港签证,禁止一切渔船出海。同时,加强停港系泊渔船安全巡查,落实渔船渔港防风避风措施。

(3)市农业农村局做好人员、车船、物资、装备应急准备工作,并处于待命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及时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

4.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2.1事件报告

4.2.1.1事件核实

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的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确认后启动事件上报程序。

市农业农村局直接从有关渠道接报事件信息后,应立即通报有关沿海镇、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由其启动事件上报程序。

(1)事件确认

①接到当事渔业船舶或在同一海域的渔业船舶事件报告后,应确认事故发生;

②当事渔业船舶失去联系超过24小时,应确认渔业船舶失踪事件发生;灾害性天气情况下,渔业船舶12小时失去联系时,应确认渔业船舶失踪事件发生;

③接到海事、公安边防、上级部门、外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事件或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应按照核实内容进行确认。

(2)核实内容

①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③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④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⑤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⑥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1.2报告程序

(1)接到报告的市农业农村局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需要紧急救援时,市市农业农村局还应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海上搜救中心;

(3)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及时按照上述原则逐级上报。

4.2.1.3报告内容

(1)当事渔业船舶概况;

(2)事发时间、地点(经纬度);

(3)事发经过及原因;

(4)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

(5)已采取的措施;

(6)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2应急响应

4.2.2.1应急预案的启动

(1)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和较大事件(Ⅰ、Ⅱ、Ⅲ级)。由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到岗指挥,安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带队赶赴事发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及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调度及报告工作。

当事渔业船舶所在镇村(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具体组织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一般事件(Ⅳ级)。由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到岗指挥,副组长带队赶赴事件发生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及办公室全体人员到岗值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上报、下达的具体工作。

发生任何级别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市渔业工作领导小组应首先启动预案。市渔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2.2应急处置

(1)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突发事件信息向事发海域附近船舶发布;

(2)建立应急通信机制,保持与当事渔业船舶和海上救援船舶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3)全面掌握事件发生海域的气象、海况信息,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明确实施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并根据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4)指导当事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5)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的渔业船舶参与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度外省籍渔业船舶实施救援;

(6)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援;

(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请求救援机构派出专业救援船艇和飞机参与救援;

(8)必要时随船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9)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派出医疗救援小组赴现场救治遇险人员;

(10)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4.2.2.3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或结束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或结束:

(1)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救援工作结束;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救援工作结束;

(3)渔业救援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救援工作中止。威胁解除后,应继续开展救援工作;

(4)有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处置行动中止或结束。

4.2.3信息发布

按照新闻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渔业灾害风险预警信息的后期处置

渔业灾害风险预警信息解除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受灾情况,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全力减少受灾损失,并认真分析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5.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后期处置

5.2.1善后处置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所在镇村(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应及时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2调查与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国务院《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及其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成立应急值守渔船动态监测机构,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援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

(一)市农业农村局及所属的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二)渔业船舶。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进行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援的重要力量。

6.2.3经费保障。市农业农村局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设立灾害风险预报预警和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专项经费,满足防灾减灾和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最大限度公布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6.3.2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沿海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6.3.3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6.3.4加强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灾害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救援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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