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关于解决城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办法》业经七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解决城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及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问题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等具体问题,切实维护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增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历史遗留的城镇建设项目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解决历史遗留城镇建设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的难题。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联动、集中办理的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民解忧的原则。
(二)坚持部门联动、集中办理原则。
(三)坚持先易后难,快速推进。
(四)坚持“以函代证,费证分离”原则。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为我市辖区内由企业申请,经企业诉求的建设项目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问题的建设项目。
三、具体工作办法和步骤
(一)项目认定
经企业诉求的我市所有历史遗留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事宜前必须经市行政审批局初审通过后,方可申请办理。
(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项目单位存在的,由项目单位承担解决房屋遗留问题直接责任,并申请补办相关手续。项目单位灭失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应由项目单位授权同意,再由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三)关于土地问题
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划拨)手续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给予办理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并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四)关于规划问题
纳入解决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比例为1:500\1:1000现状地形图、规划总平面图、用地界线图和建筑物的建施图纸,由审批局负责审核。
建设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严格执行规划、超出规划容积率建设的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容积率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审批局依规进行规划方案调整,其他联动部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情况采取(局部拆除、补办手续、违法处罚)完善控详规等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或现行各项控制指标的补办相关手续。对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不予会签认定,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工程竣工验收问题
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项目开工时规划、建设、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环保等政策与技术规范。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无法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履行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房屋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需满足使用要求,出具报告,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涉及消防验收(备案)的项目,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对消防工程、疏散、安全进行检测和现场检查,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住建部门依据报告给予办理盖章确认。
涉及人防事宜,按规定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涉及环保事宜,由审批局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在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等意见出具后统一在容缺联合审批表中签字。盖章由审批局组织专家最终论证审定,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四、关于欠缴税费、规费、处罚及评估费用问题
由各责任部门作为各项税费、处罚追缴的责任主体,由相关责任部门先行解决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问题后依法依规进行追缴、处罚,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产生的费用均由项目单位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详细计划,选派精干人员,科学组织推进。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市、区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在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审批局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严格把关,共同防范
对规划区内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前期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各部门应严格把关,未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要求的不得予以办理。疑难项目由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事一议”。
附件:1.盖州市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审批表
2.盖州市解决城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
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盖州市历史遗留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审批表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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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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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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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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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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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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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层数 |
所在 层数 |
建筑 年份 |
建筑 结构 |
建筑 用途 |
建筑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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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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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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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局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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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意见: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