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盖政复〔2021〕10号
申 请 人:于*章 男 出生年月:1972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2108241972****301X 工作单位:无
住址:盖州市文明路**号 电话:1346478****
被申请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旭 盖州市自然资源局 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海 盖州市自然资源局 科长
于*章认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向其提供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或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申请人公开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辽宁省盖州市繁荣村村民。自2011年起,繁荣村的部分耕地被盖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作为繁荣村集体组织成员,与本次征收具有不可分割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以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中国邮政网上快递单跟踪查询显示于2021年1月30日实现妥投)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至今,法定公开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仍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且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其有义务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给申请人任何答复的行为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调查核实,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 <关于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其中明确于*章于2021年1月6日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申请的内容与其2021年1月29日向盖州市自然资源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一致。我局收到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转发的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后,于2021年1月13日进行了回复。当我局收悉于*章2021年1月29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由于其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营口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内容一致,因此未予以回复。
二、申请人于*章于2020年12月9日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实名举报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繁荣村土地违法等问题,省自然资源厅已经受理,并向营口市自然资源局移交该案件。其又于1月6日、1月29日分别向省自然资源厅、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就同一内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9日申请人于*章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2013年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辽政地字〔2013〕619号、辽政地字〔2013〕622号、辽政地字〔2013〕624号、辽政地字〔2013〕625号、辽政地字〔2013〕626号、辽政地字〔2013〕627号、辽政地字〔2013〕629号、辽政地字〔2013〕630号、辽政地字〔2013〕802号、辽政地字〔2013〕804号等宗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地类、面积、位置、权属、地上附着物、青草)等状况和繁荣村村民(土地承包人)确认签字表;及有关的报批材料《一书四方案》中的供地方案”的内容。盖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该申请书后,经审查,该申请书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中于*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致(盖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月13日对此工作函向营口市自然资源局予以回复),且因于*章于2020年12月9日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实名举报盖州市东城办事处繁荣村土地违法等问题,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认为于*章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信访、投诉等活动,故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于喜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转发<关于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关于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工作的函》、《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违法案件交办单》、关于《关于转发<关于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的复函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被申请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被申请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于*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但被申请人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