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6

【字号:

分享:

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盖政复〔2021〕22号

 

申  请  人:程*源   男   出生年月:1987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3706021987****0011     工作单位:不详

住  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花园里**号

电  话:1509851****、1396830****

被申请人: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盖州市清河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  *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长

委托代理人:沙*葳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长  

 

程*源对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不服,于2021年9月2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回复》中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奖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7月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了盖州市伟丽食品商行销售给申请人的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依据等,要求被申请人对该违法产品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及奖励等内容。随信附有相关实物包装照片、购物凭证、订单号、快递面单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作出不予举报奖励的行政决定,对符合举报奖励的事项故意适用错误法律条款而不予举报奖励,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奖励的行政决定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主要证据不确凿,不予举报奖励的具体行政决定明显不适当。

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之规定,本案涉案食品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系:南阳金兴薯业有限公司所生产,生产许可:SC12341133000460,由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确认南阳金兴薯业有限公司并未生产过涉案红薯淀粉,因此涉案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假货,且冒用他人公司厂名、厂址并套用该公司的SC生产许可证,因此申请人的举报奖励事项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认为对于举报属实的举报奖励,行政机关不能以“知假买假”等相关理由拒绝兑现政府的举报奖励承诺。

被申请人称:举报者所举报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举报者的举报不属于《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范围,不予举报奖励。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程*源于2021年6月24日向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南阳金兴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预包装标签(营养成分)涉嫌虚假不真实的投诉举报。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群众举报投诉回复函》对程*源的举报进行答复称:“1.南阳金兴薯业有限公司称从未生产和销售过举报中涉案品牌‘红薯淀粉’;2.南阳金兴薯业有限公司与京山捷宇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生产关系;3.拼多多网站上该产品经营商信息与南阳金兴薯业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申请人程*源于2021年7月6日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盖州市伟丽食品商行销售的红薯淀粉(订单编号为210706-186940150403414)。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程浩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并对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处理。经核查后因投诉举报人程*源“知假买假”行为不属于《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于2021年8月9日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回复》中决定对申请人不予举报奖励,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订单信息、商品照片、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群众投诉举报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处理情况》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的盖州市伟丽食品商行销售“红薯淀粉”的行为,不符合《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回复》中对申请人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回复》中对申请人不予举报奖励的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