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案由: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等的处罚。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5.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报告的处罚。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7.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8.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注册信息,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文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处罚结果: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