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一、案由: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三、处罚结果: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