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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央督察盖州市第4批销号案件情况明细表

发布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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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案件共89件,第四批销号案件共20件,具体办理情况见下表。

 

表1    盖州市第四批销号案件办理情况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备注

区域分布

利益关系

群众身边

1

X2LN202104110004

营口市盖州市西海下店村有近16家矽沙厂、2家砖厂,矽沙厂紧挨居民区,作业时放炮崩山、搅拌矽沙、导致扬尘污染严重,炸药残留物污染水资源、庄稼、果树,导致自然环境严重破坏。

盖州市

大气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矽沙”实为矽砂,“下店村”实为营口盖州市西海办事处下店村(以下简称“下店村”)。

2021年4月12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及西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下店村域内共有矽砂厂15家(分别为盖州市金隆矽砂厂、盖州市海华矽砂炉料有限公司、盖州市富强矽砂耐火材料厂、盖州市恒久实业有限公司、盖州市辽南矽砂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海运土石方有限公司、盖州市万基矽砂矿业有限公司、盖州市永旺矽砂厂、营口兴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盖州市隆泽矽砂有限公司、盖州市永发矽砂有限公司、盖州市坤城硅砂有限公司、营口景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盖州市宏茂矽砂有限公司、盖州市永华矽砂有限公司),其中2家停产多年,实为13家矽砂厂,并非举报中的“16家”矽砂厂;砖厂2家(分别为盖州市宏信水泥制品厂、盖州市西海东升新型彩砖厂),目前,15家矽砂厂和2家砖厂全部处于停产状态。2018年1月,原盖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中10家矽砂厂非法占用采矿用地的行为立案查处,责令10家矽砂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分别处以8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余几家矽砂厂和砖厂的土地使用问题,盖州市自然资源局正在立案调查。

下店村矽砂生产工艺分为“湿法”生产工艺和“干法”生产工艺,“湿法”生产工艺具体流程为硅石破碎、水洗、成品,“干法”生产工艺具体流程为硅石破碎、成品,所有工艺中不需要炸药,近年来,盖州市公安局未收到关于矽砂厂使用炸药的申请,故不存在“作业时放炮”现象。

目前,下店村矽砂厂工艺简单,生产粗放,存在露天破碎生产作业和物料堆存、厂区内道路无硬化等现象。盖州市宏信水泥制品厂与居民区的距离较近,厂区与10户左右居民接壤,直线距离约20米;矽砂企业作业区与居民最近直线距离约200米,生产作业时存在“扬尘污染”问题。2017年8月,原盖州市环保局对当时正在生产的10家矽砂厂未通过环保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处罚。

2021年4月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对13家矽砂企业和2家砖厂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及拟罚款情况如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盖州市海华矽砂炉料有限公司(立案号5024)、盖州市辽南矽砂有限责任公司(立案号5018)、盖州市海运土石方有限公司(立案号5033)、盖州市万基矽砂矿业有限公司(立案号5034)、营口兴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案号5036)、盖州市隆泽矽砂有限公司(立案号5037)、盖州市宏茂矽砂有限公司(立案号5039)、盖州市永华矽砂有限公司(立案号5019)立案查处,拟分别罚款人民币25万元,责令企业停止排污。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盖州市宏信水泥制品(立案号5029)、盖州市西海东升新型彩砖厂(立案号5030)、盖州市恒久实业有限公司(立案号5032)、盖州市永旺矽砂(立案号5035)立案查处,对企业拟分别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分别罚款人民币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五)项规定及原《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阶次的规定,对盖州市富强矽砂耐火材料厂(立案号5031)、营口景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立案号5038)、盖州市金隆矽砂厂(立案号5040)立案查处,拟分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21年4月13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区域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恒检字(2021)X04017)显示,该区域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经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核实,下店村现有水田1000余亩,玉米地1亩,果树2亩,经现场查看,未发现有扬尘污染庄稼、果树现象。

属实

下一步,营口盖州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加大对该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擅自违法生产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办结

2021年4月26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营口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吴昌明,营口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主任栾磊予以约谈。

 

农村

其他

其他

2

X2LN202104160009

盖州市九寨镇、九垄地镇、陈屯镇共有几十家企业没有任何审批手续,非法加工塑料箱子,生产期间,异味扰民。

盖州市

大气

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中“盖州市九寨镇、九垄地镇、陈屯镇”实为营口盖州市九寨镇、九垄地街道、陈屯镇(以下简称“九寨镇、九垄地街道、陈屯镇”);“加工塑料箱子”实为生产塑料筐,加工厂生产时间为每年的4至11月。九寨镇、九垄地街道、陈屯镇都是营口地区水果的主产地,塑料筐主要用于装载水果,经查举报区域内共有15家塑料筐加工企业,其中九寨镇1家;九垄地街道4家;陈屯镇10家。

2021年4月17日14时,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属地政府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调阅15家加工厂的用电信息,表明2家已经停产多年,3家处于生产状态,10家因市场原因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故举报区域内目前仅有13家塑料筐加工企业。企业都是季节性生产,正常为每年4-10月,生产工艺是以塑料颗粒为原料,通过烘干、注塑、成型、开模等工序制作成品。生产设备均为注塑机,注塑机数量从 2台至15台不等,每台注塑机年满负荷生产塑料筐约250吨,企业年产量从塑料箱500吨至3750吨。在现场检查时生产车间内有轻微异味,车间外无明显异味。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 第11号)规定,年产1万吨以下的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为登记管理类。13家企业均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为盖州市九龙泡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编号:91210881570901601K001X、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210881570901601k)、盖州市四海通塑料制箱厂(排污许可编号:912108817290808857001W、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2108817290808857)、盖州市陈屯镇昕华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92210881MAOU3UW49P001X、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210881MAL3W4MP)、盖州市陈屯镇鸿达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92210881MAOYGEH28J001Z、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210881MA0YGEH28J)、盖州市鑫泰塑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编号:91210881MAOTRB3A1E001Y、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210881MA0TRB3AE)、盖州市利达塑料制品厂(排污许可编号:92210881MAOWQ0358P001X、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210881MA0WQ0358R)、盖州市农丰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92210881MAOWQ0358P001X、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210881MAOPQ2625P)、盖州市陈屯镇广源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92210881MAOXNQ644X001Y、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210881MAOXKQ644X)、盖州市泰丰祥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92210881MA0WM9QA80001W、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2210881MA0WM9QA80)、盖州市宏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编号:91210881689660497Q001W、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210881689660497Q)、营口双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编号:91210881555355462G001X、社会信用统一代码:210881004041854)、盖州市友军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hb2108005000019846001W、社会信用统一代码:210881605349931)、盖州市陈屯镇兴源塑料箱厂(排污许可编号:hb2108005000019598001W、社会信用统一代码:210881605337890)。13家企业中的6家已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分别为盖州市九龙泡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盖州市四海通塑料制箱厂、盖州市陈屯镇昕华塑料箱厂、盖州市陈屯镇鸿达塑料箱厂、营口新双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盖州市农丰塑料箱厂。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万华检测有限公司对3家正在生产的企业厂界和敏感点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进行有组织、无组织检测,检测报告(T20210420-0325、T20210420-0330、T20210420-0331)表明表明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排放标准,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

基本属实

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对未建设环保设施的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处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罚款3万元,7家共计21万。并限期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同时,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举一反三”要求,我市下一步对全市塑料筐企业进行清查,针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开展整治,生产企业必须建设环保设施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促进行业安全有序规范发展。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3

D2LN202104170016

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前书记迟*芝倒卖村里的山土,破坏山体,导致山体植被破坏。将村民的耕地变成荒地后建成沙场,加工后的污泥排到水沟内汇入大清河,污染大清河。

盖州市

水、生态

举报情况基本属实。举报中反映的“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实为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以下简称“何屯村”)。被举报人“迟*芝”2004至2013年期间担任何屯村主任,2013至2016年期间担任何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

2021年4月18日,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政府太阳升办事处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举报人“迟*芝”名下有1家矿山企业和1家砂石加工厂,分别为盖州市柳沟花岗岩开采有限公司和盖州市茂林沙子经销处(以下简称“柳沟矿山”和“茂林沙子经销处”),两地相距1.5公里。

针对举报中“迟*芝倒卖村里的山土,破坏山体,导致山体植被破坏”的情况,经查,柳沟矿山位于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2007年办理采矿许可证,经延续至2016年4月。矿山面积0.2043平方公里,主要开采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现场检查时矿山已处于停产状态,厂内无成料,只有部分原料堆积。2020年9月,盖州市已对全市所有逾期矿山进行测绘,待测绘结果出具后,将依法依规对全市所有涉嫌非法开采的单位、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经进一步核实,柳沟矿山属于采矿用地,林业小班库显示为其他无立木林地,一直以来该区域就无植被,未发现举报中反映的“山体植被破坏”情况。

针对举报中“将村民的耕地变成荒地后建成沙场,加工后的污泥排到水沟内汇入大清河,污染大清河”情况,经查,茂林沙子经销处位于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占地面积13793平方米,其中其他草地6932平方米,采矿用地6861平方米,该区域中无耕地,不存在举报中“耕地变成荒地”的情况。

茂林沙子经销处于2020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设备为破碎机2台、筛沙机2台、水轮2套、传送带,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水洗、筛分、成品。场内建有1处80米*50米*3米的循环池。沙场距大清河支流沙沟河5米,距最近居民350米。检查时茂林沙子经销处已经处于取缔关闭状态,茂林沙子经销处用电信息表明茂林沙子经销处2020年8月停产至今,现场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场内没有成料,只堆积部分原料并苫盖完全,循环池末端排口连接沙沟河,并留有流水痕迹。目前,沙沟河已干涸,河道底部存有淤泥,存在举报中反映的“加工后的污泥排到水沟”情况。

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沙沟河入大清河排口上游、下游水质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H2021-043-01)显示该区域大清河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V类标准。

基本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加大对非法开采、加工砂石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手软。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4

X2LN202104240090

盖州市西海下店村16家矽沙厂,非法占用土地400多亩,使用炸药开山和搅矽沙时产生大量扬尘,对附近村民的身体健康和农作物生长造成严重影响,且开山的炸药残留污染水源。

盖州市

生态、大气、水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矽沙”实为矽砂,“下店村”实为营口盖州市西海办事处下店村(以下简称“下店村”)。

该案件与本轮第六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110004举报内容部基本一致。

2021年4月26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及西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下店村域内共有矽砂厂15家:盖州市海华矽砂炉料有限公司、盖州市辽南矽砂有限责任公司、盖州市海运土石方有限公司、盖州市万基矽砂矿业有限公司、营口兴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盖州市振兴矽砂厂)、盖州市隆泽矽砂有限公司(原盖州市立新矽砂厂)、盖州市宏茂矽砂有限公司、盖州市永华矽砂有限公司,盖州市恒久实业有限公司、盖州市永旺矽砂、盖州市富强矽砂耐火材料厂、营口景隆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地方国营盖州市矽砂矿)、盖州市金隆矽砂厂(原盖州市金龙矽砂厂)、盖州市坤城硅砂有限公司(原盖州市西海硅砂矿)、盖州市永发矽砂有限公司,其中2家停产多年,其余13家正常生产,并非举报中的“16家”矽砂厂。目前,13家矽砂厂全部处于停产状态。15家矽砂厂共计占地135.96亩,其中2家矽砂厂盖州市宏茂矽砂有限公司和盖州市万基矽砂矿业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盖国用(西国资所)字第2011-357号、盖国用(西国资所)字第2011-358号)。2017年底,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对其中10家矽砂厂非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盖国资处决〔2018〕028号、盖国资处决〔2018〕030号、盖国资处决〔2018〕034号、盖国资处决〔2018〕033号、盖国资处决〔2018〕035号、盖国资处决〔2018〕032号、盖国资处决〔2018〕036号、盖国资处决〔2018〕031号、盖国资处决〔2018〕038号、盖国资处决〔2018〕029号),处罚“责令上述企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8000元-10万元不等的罚款”,已于2018年8月20日申请盖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1年4月2日,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对其余3家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下店村矽砂生产工艺分为“湿法”生产工艺和“干法”生产工艺,“湿法”生产工艺具体流程为硅石破碎、水洗、成品,“干法”生产工艺具体流程为硅石破碎、成品,所有工艺中不需要炸药,近年来,盖州市公安局未收到关于矽砂厂使用炸药的申请,故不存在“使用炸药开山、炸药残留”现象。

下店村矽砂厂工艺简单,生产粗放,存在露天破碎生产作业和物料堆存、厂区内道路无硬化等现象。最近矽砂厂作业区与居民最近直线距离约200米,生产作业时存在“扬尘”问题。2017年8月,原盖州市环保局对当时正在生产的10家矽砂厂未通过环保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已进行立案处罚。

2021年4月,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对13家矽砂厂立案调查(立案文号分别为5018、5024、5033、5034、5036、5037、5039、5019、5032、5035、5031、5038、5040),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对其中8家矽砂厂分别拟罚款25万元,责令企业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4章第23条的规定,对其中2家矽砂厂分别拟罚款25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拟罚款5万元;责令企业9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10万元罚款并报人民政府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五)项规定及原《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阶次规定,对其中3家矽砂厂分别拟罚款20万元。

经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核实,下店村现有水田1000余亩,玉米地1亩,果树2亩,未对农作物生长造成影响。但矽砂厂生产过程中存在“扬尘”现象,对周边环境和居住条件存在一定影响。

2021年4月13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区域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恒检字(2021)X04017)显示,该区域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标准。

属实

下一步,营口盖州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加大对该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擅自违法生产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办结

2021年4月26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营口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吴昌明,营口盖州市西海街道办事处主任栾磊予以约谈。

*

农村

其他

其他

5

X2LN202104240091

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占用上百亩林地非法采砂,又将徐屯镇石材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在坑内,没有防渗设施,污染地下水,粉尘、异味扰民。

盖州市

生态、大气、水

举报情况属实。

2021年4月26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徐屯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徐屯中学南侧100米处存在一个长200米、宽度100米、高度6米的锯泥堆。锯泥堆上用黄土覆盖,覆盖率约80%,未覆盖部分表面已板结,此处距离最近河道10米。针对举报中“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占用上百亩林地非法采砂”情况,经查,该区域为无立木林地,2001至2003年期间,当地村民采挖沙土自用形成的一个废弃砂坑,2003年徐屯镇在此平整土地并栽种杨树,经比对2013年至2020年的卫星影像图,2013年至今此区域再无非法挖砂行为。2011年,当地村民裴*辉(系被举报人栾*东妻子)在取得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243716号和0243722号、批准面积73.9亩)后在此砍伐树木,并非“非法砍伐”。现场检查时发现栾*东在该区域堆放锯泥存在压覆盖林地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已移交盖州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针对举报中“将徐屯镇石材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在坑内,没有防渗设施,污染地下水,粉尘、异味扰民”情况,经查,从2013年4月开始,被举报人“栾*东”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收取周边石材企业每车(约15立)200元的价格将产生锯泥填埋于此,存在举报中“锯泥填埋在坑内”情况。目前已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填埋场,堆放量约12万立。堆放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控措施,并且未覆盖完全,存在“没有防渗设施、粉尘”现象。截止2020年7月份该堆放点已停止收取锯泥堆放,现场未发现有异味情况。

锯泥是花岗岩在切割时产生的废水和石泥流入沉淀池沉淀形成泥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栾*东立即停止堆放锯泥行为,拟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盖州市卫健局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20210038)显示地下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粉尘、异味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2021-054-01)显示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

属实

盖州市已要求该堆放点严禁继续收取锯泥堆放,并加快案件侦破进度,尽快办结锯泥压覆盖林地案件。已对栾*东处罚完成,已委托营口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锯泥堆放点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并编制现状评估报告,根据报告要求已对锯泥堆进行初步绿植工作。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徐屯镇林业站站长王圣仕予以诫勉谈话。

 

农村

其他

其他

6

D2LN202104250066

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二队西侧300米靠山边老董家开采矿山放炮噪声扰民,切割时向排水沟内排放污水,一直流到大清河,污染河水,运输过程中扬尘扰民。

盖州市

大气、水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中“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二队西侧300米靠山边老董家开采矿山”实为“盖州市宏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矿业”),位于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二队。2021年4月26日17时,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宏信矿业2016年投入生产,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即停产。宏信矿业2016年6月23日完成环境现状评估备案审查意见(编号为盖环备字〔2016〕31号),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210800552588404M001X、登记管理类。该企业距离最近住户约500米,距离最近河道约500米。宏信矿业主要是露天开采花岗岩,生产工艺为用切割锯从山体上直接切割岩石,切割时向锯面喷水进行除尘和降温后用人工撬开,不需进一步打磨,直接装车外运。在矿区中间建有“三防”功能的沉淀水池(长8米、宽3米、深4米),生产用水是循环使用不外排,生产期间不存在“向排水沟内排放污水”情况。

生产期间企业与盖州市正达土石方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矿山爆破作业合同,并按要求在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相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生产期间存在“开采矿山放炮”现象。现场检查时企业处于停产状态,矿区三个切割平台均没有切割锯,厂区内也无原料和成料堆积。

在矿区东侧的沉淀水池下方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坑塘,坑塘内有水呈浅绿色,坑塘下方的排水沟渠已经干涸,沟渠距大清河约5000米,现场未发现生产污水排放痕迹。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坑塘内的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恒检字(2021)X04062)显示坑塘内的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不存在举报中“一直流到大清河,污染河水”情况。

针对举报中反映“运输过程中扬尘扰民”情况,生产期间宏信矿业运输车辆需途经山嘴村村路将石料外运,该段村路约900米,大部分为沙土路,运输期间存在“扬尘”现象。

部分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检查力度,并将该区域列入盖州市第三类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中,从源头上杜绝非法开采、加工现象的发生。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7

X2LN202104250058

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50米,非法毁林上百亩,盗采沙土,盗采后留下的大坑用于填埋徐屯镇石材加工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坑无防渗措施,污水渗透到河道中,并流入大清河,污染水源,异味扰民。

盖州市

生态、水、土壤

举报情况属实。

该案件举报内容与本轮第19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240091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2021年4月26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徐屯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举报区域存在一处长200米、宽度100米、高度6米的锯泥堆。锯泥堆上用黄土覆盖,覆盖率约80%,未覆盖部分表面已板结。针对举报中“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50米,非法毁林上百亩,盗采沙土”情况,经查,该区域为无立木林地,2001至2003年期间,当地村民采挖沙土自用形成的一个废弃砂坑,2003年徐屯镇在此平整土地并栽种杨树,经比对2013年至2020年的卫星影像图,2013年至今此区域再无非法挖砂行为。2011年,当地村民裴*辉(系被举报人栾*东妻子)在取得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243716号和0243722号、批准面积73.9亩)后在此砍伐树木,并非“非法毁林”。现场检查时发现栾*东在该区域堆放锯泥存在压覆盖林地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已移交盖州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针对举报中“填埋徐屯镇石材加工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坑无防渗措施,污水渗透到河道中,并流入大清河,污染水源,异味扰民”情况,经查,从2013年4月开始,被举报人“栾*东”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收取周边石材企业每车(约15立)200元的价格将产生锯泥填埋于此,存在“锯泥填埋在坑内”情况。目前已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填埋场,堆放量约12万立。堆放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控措施,并且未覆盖完全,存在“无防渗措施”情况。截止2020年7月份该堆放点已停止收取锯泥堆放,现场未发现有异味情况。 锯泥堆距大清河支流徐屯河10米,现场留有排入徐屯河的流水痕迹,存在“污水渗透到河道中”情况。

在现场,盖州市卫健局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20210038)显示,该区域地下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异味和徐屯河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2021-054-01、恒检字(2021)X04063)表明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不存在举报中“污染水源,异味扰民”情况。

经核实,锯泥是花岗岩在切割时产生的废水和石泥流入沉淀池沉淀形成泥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其立即停止堆放锯泥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属实

盖州市政府已要求该堆放点严禁继续收取锯泥堆放,并加快案件侦破进度,尽快办结锯泥压覆盖林地案件。已对栾*东处罚完成。已委托营口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锯泥堆放点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并编制现状评估报告,根据报告要求已对锯泥堆进行初步绿植工作。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徐屯镇林业站站长王圣仕予以诫勉谈话。

*

农村

其他

其他

8

X2LN202104260018

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50米,非法毁林上百亩,盗采沙土,盗采后留下的大坑用于填埋徐屯镇石材加工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坑无防渗措施,污水渗透到河道中,并流入大清河,污染水源,异味扰民。

盖州市

生态、土壤、水

举报情况属实。

该案件举报内容与本轮第19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240091,第20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250058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2021年4月27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徐屯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举报区域存在一处长200米、宽度100米、高度6米的锯泥堆。锯泥堆上用黄土覆盖,覆盖率约80%,未覆盖部分表面已板结。针对举报中“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50米,非法毁林上百亩,盗采沙土”情况,经查,该区域为无立木林地,2001至2003年期间,当地村民采挖沙土自用形成的一个废弃砂坑,2003年徐屯镇在此平整土地并栽种杨树,经比对2013年至2020年的卫星影像图,2013年至今此区域再无非法挖砂行为。2011年,当地村民裴*辉(系被举报人栾*东妻子)在取得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243716号和0243722号、批准面积73.9亩)后在此砍伐树木,并非“非法毁林”。现场检查时发现栾*东在该区域堆放锯泥存在压覆盖林地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已移交盖州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针对举报中“填埋徐屯镇石材加工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坑无防渗措施,污水渗透到河道中,并流入大清河,污染水源,异味扰民”情况,经查,从2013年4月开始,被举报人“栾*东”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收取周边石材企业每车(约15立)200元的价格将产生锯泥填埋于此,存在“锯泥填埋在坑内”情况。目前已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填埋场,堆放量约12万立。堆放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控措施,并且未覆盖完全,存在“无防渗措施”情况。截止2020年7月份该堆放点已停止收取锯泥堆放,现场未发现有异味情况。锯泥堆距大清河支流徐屯河10米,现场留有排入徐屯河的流水痕迹,存在“污水渗透到河道中”情况。

在现场,盖州市卫健局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证实(20210038)表明地下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异味和徐屯河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2021-054-01、恒检字(2021)X04063)表明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不存在举报中“污染水源,异味扰民”情况。

经核实,锯泥是花岗岩在切割时产生的废水和石泥流入沉淀池沉淀形成泥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其立即停止堆放锯泥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属实

盖州市已要求该堆放点严禁继续收取锯泥堆放,并加快案件侦破进度,尽快办结锯泥压覆盖林地案件。已对栾*东处罚完成。已委托营口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锯泥堆放点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并编制现状评估报告,根据报告要求已对锯泥堆进行初步绿植工作。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徐屯镇林业站站长王圣仕予以诫勉谈话。

*

农村

其他

其他

9

D2LN202104270048

举报人之前来电举报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前书记迟*芝,破坏山体,建设沙场 ,污泥直排到排水沟,污染大清河水。举报人反映上次举报后,一直无人调查处理该问题,也没有在营口市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

盖州市

生态,水

举报情况属实。

该案件举报内容与本轮第12批次编号为:D2LN202104170016案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举报中反映的“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实为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以下简称“何屯村”);被举报人“迟*芝”2004至2013年期间担任何屯村主任;2013至2016年期间担任何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

2021年4月28日,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政府太阳升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被举报人“迟*芝”名下有1家矿山企业和1家砂石加工厂,分别为盖州市柳沟花岗岩开采有限公司和盖州市茂林沙子经销处(以下简称“柳沟矿山”和“茂林沙场”),两地相距1.5公里。

针对举报中“破坏山体”的情况,经查,柳沟矿山位于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2007年办理采矿许可证,经延续至2016年4月。矿山面积0.2043平方公里,主要开采花岗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现场检查时矿山已处于停产状态,厂内无成料,只有部分原料堆积。经测绘,柳沟矿山逾期开采量9.09万立方米,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针对举报中“建设沙场,污泥直排到排水沟,污染大清河水”情况,经查,茂林沙场位于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2020年6月建成投产,占地面积13793平方米,其中其他草地6932平方米,采矿用地6861平方米,生产设备为破碎机2台、筛沙机2台、水轮2套、传送带,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水洗、筛分、成品。场内建有1处80米*50米*3米的循环池。沙场距大清河支流沙沟河5米,距最近居民350米。检查时茂林沙场已经处于取缔关闭状态,茂林沙场用电信息表明茂林沙场2020年8月停产至今,现场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场内没有成料,只堆积部分原料并苫盖完全,循环池末端排口连接沙沟河,并留有流水痕迹。目前,沙沟河已干涸,河道底部存有淤泥,存在举报中反映的“污泥直排到排水沟”情况。

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沙沟河入大清河排口上游、下游水质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H2021-043-01)显示该区域大清河水质符合地表水V类标准,不存在举报中“污染大清河”情况。

针对举报中反映“一直无人调查处理该问题,也没有在营口市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情况,2021年4月18日,营口盖州市接到本轮第12批次编号: D2LN202104170016案件,具体内容为“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前书记迟*芝倒卖村里的山土,破坏山体,导致山体植被破坏。将村民的耕地变成荒地后建成沙场,加工后的污泥排到水沟内汇入大清河,污染大清河”后,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及太阳升办事处立即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按时上报处理情况。《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2批)已包括该案件处理情况,于4月27日公示,可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及“辽宁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营口市政府官方网站、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阅。

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将继续加大对非法开采、加工砂石的执法检查力度,各部门齐抓共管,发现违法开采、加工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太阳升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玉岩(正科级)予以通报批评。

 

农村

其他

其他

10

D2LN202104280007

盖州市双台镇花红沟村村民朱*海钢厂生产过程中使用废旧塑料及火碱,含碱废水直排渗井,污染地下水。

盖州市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反映的“朱*海钢厂”实为朱*海经营的盖州市双台镇双兴塑料加工厂,位于盖州市双台镇破台子村。

2021年4月29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公安局及双台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盖州市双台镇双兴塑料加工厂,2018年建设投产,无任何环保手续,主要是外购塑料片(俗称小白料)生产塑料袋,存在举报中“使用废旧塑料”情况。加工厂建有一栋生产厂房,分为水洗造粒车间和吹塑车间,中间用彩板隔开。水洗造粒车间有造粒机1台、洗料机1台,生产工艺为原料-水洗-造粒,车间内有1座长5米、宽1.5米、深1米的水泥砌筑洗料池。吹塑车间内有2台吹膜机、2台压袋机,生产工艺为颗粒—压袋—成品。

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厂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有原料和成料,洗料池内无水,未发现有碱液储存。洗料池旁建有一集水井,集水井有塑料暗管通向厂区南侧另一处集水井(举报中反映的“渗井”),再通过管道通向厂区东侧300米的河道内。在现场,执法人员要求加工厂立即启动洗料机,并对洗料机排出的污水进行了现场检测,pH值达到13,存在使用“火碱”情况。针对此情况,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对所有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在现场,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万华检测有限公司对洗料机的洗料废水和厂区南侧集水井,厂区、南侧暗管底部和河道排口等处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T20210430-0393)显示洗料机的洗料废水pH值为13.32、厂区南侧集水井pH值为11.74;仅厂房外排水口底部土壤呈轻度碱化,其余区域pH值为中性。

针对检测报告显示的内容,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就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含碱废水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公安部门,并处罚款90万元。盖州市双台镇双兴塑料加工厂属于典型的散乱污企业,盖州市政府现已予以取缔关闭,于5月8日前实现“两断三清”。

盖州市卫生防疫部门已对该企业周边居民饮用水井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20210040)显示,地下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属地政府和各责任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办结

2021年5月3日、5月5日,盖州市政府分别对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现任双台镇破台村村委会委员(原盖州市双台镇破台村书记)李文涛予以诫勉谈话,原二台乡政府(原盖州市双台镇环保助理)张强予以通报批评。

*

农村

其他

其他

11

D2LN202104280006

盖州市万佛乡杨木里村(庄盖高速万佛出口右侧山上)王*利毁林十几亩违建墓地。

盖州市

生态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盖州市万佛乡杨木里村”实为营口盖州市万福镇杨木林村。

2021年4月29日,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及属地政府万福镇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举报区域为林地,类型为公益林,面积为2340平方米(其中道路占地1500平方米,墓地占地740平方米,停车场100平方米,约3.5亩),并非举报中反映“毁林十几亩”情况。2014年11月7日,原盖州市林业局对王*利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当时王*利在上山原道路和原老坟基础外翻新扩建毁坏林地500平并毁林10株,原盖州市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盖林罚决字〔2014〕第31号)“罚款15000元人民币、补种树木50棵、限期于2014年12月7日前恢复林地原状,王*利缴纳罚款15000元,并于当月种植100多棵树。王*利于2016年春之后陆续对坟地及道路进行硬化,原盖州市林业局在此之后未接到关于该墓地扩建及硬化的举报。2021年4月23日,该墓地已被列入硬化大墓整治范围,盖州市民政局责令王*利在2021年5月12日前将道路和停车场硬化拆除,5月30日前全部整改到位并对林地进行恢复,逾期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将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检查力度,从源头杜绝非法占用林地行为的再次发生。

办结

2021年5月3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万福镇杨木林村护林员王永春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农村

其他

其他

12

X2LN202104290069

盖州市万好君悦小区旁的天禹塑料厂,生产时排放大量废气,异味扰民。

盖州市

大气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反映“天禹塑料厂”实为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东,位于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光荣村,企业东侧为盖州市万好君悦府小区,南侧为空地大棚,北侧为盖州市清河大街,西侧为辽宁北海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政府太阳升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盖州市天禹塑胶有限公司于1989年建成投产,占地面积23万平方米,主要产品为塑料管材、管件,生产工艺为塑料 -加热-挤出-定径-冷却-定长切割-包装-成品。该企业于2009年办理环保手续(盖环批字〔2009〕56号),2010年经过环保验收(盖环验字〔2010〕5号),2011年扩建年产1500KM聚乙烯钢丝骨架复合管材建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盖环批字〔2011〕60号),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企业现有7个生产车间,现场检查时2个PE车间、1个管件车间、1个PVC车间处于生产状态,1个UPVC车间因市场等原因已长期停产,1个破碎车间和1个PE车间处于临时停产状态,生产线配有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现场核查时正常运行,但存在生产车间门窗关闭不严问题。现场执法人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确保生产作业期间门窗处于关闭状态。同时,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对该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异味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2021-068-02)显示,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排放限值。

针对该企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存在无证排污的违法问题,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了解,该企业已在营口北海新区建设新厂,目前新厂主体已完工,现正在进行厂区配套设施的建设,计划自2021年6月开始搬迁,预计2021年年底完成整体搬迁工作。

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将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13

D2LN202104300067

盖州市西海派出所北侧500米处建华管装厂后侧两家砖厂,无环保手续,改变土地性质建设砖厂,粉尘及扬尘污染严重。

盖州市

大气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反映“盖州市西海派出所北侧500米处建华管装厂后侧两家砖厂”实为“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鼎辉建材”和“立祥制品”),两家企业均位于营口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内。

2021年5月1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属地政府西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鼎辉建材2014年建成投产,2016年办理环保手续(盖环备字〔2016〕74号,以备代验),2020年11月11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912108810853293732001Z,登记管理类)。企业主要是以水泥、粉煤灰、石粉为原料生产蒸压加气砖,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加水制浆-搅拌-静养成型-蒸养-成品,设计年产量10万立。企业现有蒸压加气砖生产线1条、1台4吨燃油生产锅炉和1台多年未使用的4吨燃煤锅炉,厂区内建有原料库房。企业距最近住户1500米。

现场检查时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处于停产状态,4吨燃煤锅炉未拆除,输送原料的廊道未按要求进行封闭,部分原料堆放在场地内未苫盖完全,原料堆高于围挡,车间和厂区地面存有积尘,风大时节存在举报中“粉尘及扬尘”情况。现场已要求企业立即对原料堆进行苫盖完全并低于围挡,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持续保持厂区内清洁,杜绝粉尘及扬尘现象的再次发生,目前已整改完毕。检查时发现企业燃油锅炉未办理验收,存在举报中“无环保手续”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拟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该企业占地26039平方米,其中厂区占地面积为22401平方米(其中水田21585平方米;建制镇816平方米),堆料区占地面积为3638平方米(地类为水田),部分土地符合西海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无相关土地批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4月2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立祥制品2012年建成投产,2020年7月30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92210881MA0WRWHB9L001X,登记管理类),主要是以水泥、水泥浆、矿渣、石粉为原材料生产水泥砖,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加水泥浆-搅拌-压缩成型-晾晒-成品,设计年产量2万立。企业现有水泥砖生产线2条,建有原料库房,距最近住户1500米。

现场检查时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因处于停产状态,大部分原料堆放在封闭车间内,其余原料堆放在场地内未苫盖完全,厂区地面存有积尘,风大时节存在举报中“粉尘及扬尘”情况。现场已要求企业立即对原料堆进行苫盖完全,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持续保持厂区内清洁,杜绝粉尘及扬尘现象的再次发生,目前已整改完毕。

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办理环保手续,存在举报中“无环保手续”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拟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占地23414平方米,其中厂区占地面积为7771平方米(地类:水田112平方米;农村道路322平方米;建制镇7337平方米),原料和成品水泥砖堆积区占地面积为15643平方米(地类:水田4084平方米;农村道路1657平方米;建制镇7782平方米;坑塘水面1509平方米;沟渠78平方米;村庄533平方米),部分土地符合西海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无相关土地批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4月2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已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继续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检查力度,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问题已分别依法进行处罚,其破坏耕地已完成鉴定,由于涉及刑事案件,自然资源部门将案件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办,下一步将报法院和检察院进行判决。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14

X2LN202104300090

盖州市西海派出所附近沈海路旁两家砖厂,老边区柳树镇香炉庄村桥下路边两家混凝土搅拌站,无环保手续,且扬尘扰民。

盖州市

大气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中反映的“盖州市西海派出所附近沈海路旁两家砖厂”,实为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位于营口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内。举报反映中的“老边区柳树镇香炉庄村桥下路边两家混凝土搅拌站”,实为一家企业,名称为营口鑫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香炉庄村。

2021年5月1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属地政府西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到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现场进行实地调查。2021年5月1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营口鑫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建成投产,2016年办理环保手续(盖环备字〔2016〕74号,以备代验)2020年11月11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912108810853293732001Z,登记管理类)。企业主要是以水泥、粉煤灰、石粉为原料生产蒸压加气砖,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加水制浆-搅拌-静养成型-蒸养-成品,设计年产量10万立。企业现有蒸压加气砖生产线1条、1台4吨燃油生产锅炉和1台多年未使用的4吨燃煤锅炉,厂区内建有原料库房。企业距最近住户1500米。现场检查时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处于停产状态,4吨燃煤锅炉未拆除,部分原料堆放在场地内未苫盖完全,原料堆高于围挡,车间和厂区地面存有积尘,风大时节存在举报中“粉尘及扬尘”情况。现场已要求企业立即对原料堆进行苫盖完全并低于围挡,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持续保持厂区内清洁,杜绝粉尘及扬尘现象的再次发生,目前已整改完毕。检查时发现企业燃油锅炉未办理验收,存在举报中“无环保手续”情况。

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2012年建成投产,2020年7月30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92210881MA0WRWHB9L001X,登记管理)。该单位主要是以水泥、水泥浆、矿渣、石粉为原材料生产水泥砖,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加水泥浆-搅拌-压缩成型-晾晒-成品,设计年产量2万立。企业现有水泥砖生产线2条,建有原料库房,距最近住户1500米。现场检查时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因处于停产状态,大部分原料堆放在封闭车间内,部分原料堆放在场地内未苫盖完全,厂区地面存有积尘,风大时节存在举报中“粉尘及扬尘”情况。现场已要求企业立即对原料堆进行苫盖完全,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持续保持厂区内清洁,杜绝粉尘及扬尘现象的再次发生,目前已整改完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存在举报中“无环保手续”情况。

营口鑫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6月开始建设,同年投产。2018年5月办理审批手续(营边行审发〔2018〕18号),2018年10月自主验收。2020年4月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编号:91210811MAOUW6064U001X,登记管理类)。卫生防护距离50米,距离该搅拌站最近的居民约60米。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处于停产状态,该单位主要经营产品为:混凝土。主要生产设备有水泥立罐4台、混料机1台等。生产工艺:原料-配比-混料-成品。主要原辅材料:水泥、砂料、碎石、外加剂、粉煤灰。现场检查时料场物料已全部进行苫盖,并建有围挡。厂区地面已硬化,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未见明显扬尘,但该单位在物料装卸过程中易产生扬尘。2021年5月4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委托辽宁科维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单位厂界无组织颗粒物进行检测,检查报告(辽科维委字2021第0549)显示,该单位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3规定的标准限值。

部分属实

针对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锅炉未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针对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无环保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产整改,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下一步,营口盖州市、营口老边区相关责任部门将加大该区域环境监管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15

D2LN202104300031

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村民蓝*东,将徐屯镇所有石材厂的白色石灰粉堆放在盖州市徐屯镇学校桥南侧,数量达数亿吨,造成地下水被污染,且扬尘污染严重。

盖州市

土壤、大气

举报情况属实。

该案件举报内容与本轮第19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240091,第20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250058,第21批次案件编号:X2LN202104260018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举报中反映“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村民蓝*东”实为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村民栾*东,举报区域实为营口盖州市徐屯镇徐屯村。举报中的“白色石灰粉”实为花岗岩在切割时产生的废水和石泥流入沉淀池沉淀形成的锯泥。

2021年5月1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徐屯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举报区域存在一处长200米、宽度100米、高度6米的锯泥堆。锯泥堆上用黄土覆盖,覆盖率约80%,未覆盖部分表面已板结。针对举报中“将徐屯镇所有石材厂的白色石灰粉堆放在盖州市徐屯镇学校桥南侧,数量达数亿吨,造成地下水被污染,且扬尘污染严重”情况,经查,从2013年4月开始,被举报人“栾*东”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收取周边石材企业每车(约15立)200元的价格将产生锯泥填埋于此,存在“白色石灰粉堆放在盖州市徐屯镇学校桥南侧”情况。目前已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填埋场,堆放量约12万立,约29万吨,并非举报中的“数亿吨”。堆放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控措施,并且未覆盖完全,存在“粉尘”情况。截止2020年7月份该堆放点已停止收取锯泥堆放,锯泥堆距大清河支流徐屯河10米,现场留有排入徐屯河的流水痕迹。

在现场,盖州市卫健局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20210038)显示,该区域地下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徐屯河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2021-054-01)显示,该区域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经核实,锯泥是花岗岩在切割时产生的废水和石泥流入沉淀池沉淀形成泥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其立即停止堆放锯泥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属实

盖州市政府已要求该堆放点严禁继续收取锯泥堆放,已对栾*东处罚完成。已委托营口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锯泥堆放点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并编制现状评估报告,根据报告要求已对锯泥堆进行初步绿植工作。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徐屯镇林业站站长王圣仕予以诫勉谈话。

*

农村

其他

其他

16

D2LN202104300020

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前书记迟*芝在村民口粮地建设沙场 ,污泥直排水沟,污染大清河水。4月7日曾向督察组投诉,目前已公示,回复案件情况不属实。投诉人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

盖州市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该案件与本轮第12批次编号:D2LN202104170016,第22批次编号:D2LN202104270048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举报中反映的“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实为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以下简称“何屯村”)。被举报人“迟*芝”2004至2013年期间担任何屯村主任,2013至2016年期间担任何屯村党支部书记、主任。

2021年5月1日,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及属地政府太阳升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被举报人“迟*芝”名下有1家砂石加工厂,为盖州市茂林沙子经销处(以下简称 “茂林沙子经销处”)。针对举报中“在村民口粮地建设沙场 ,污泥直排水沟,污染大清河水”情况,经查,茂林沙子经销处位于营口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何屯村,占地面积13793平方米,其中其他草地6932平方米,采矿用地6861平方米,该区域中无耕地,不存在举报中“口粮地建设沙场”的情况。茂林沙子经销处于2020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设备为破碎机2台、筛沙机2台、水轮2套,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水洗、筛分、成品。场内建有1处80米*50米*3米的循环池。沙场距大清河支流沙沟河5米,距最近居民350米。检查时茂林沙子经销处已经处于取缔关闭状态,茂林沙子经销处用电信息表明茂林沙子经销处2020年8月停产至今,现场生产设备已全部拆除,场内没有成料,只堆积部分原料并苫盖完全,循环池末端排口连接沙沟河,并留有流水痕迹。目前,沙沟河已干涸,河道底部存有淤泥,存在举报中反映的“污泥直排水沟”情况。

现场,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沙沟河入大清河排口上游、下游水质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H2021-043-01)显示,该区域大清河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V类标准。

针对举报中“4月7日曾向督察组投诉,目前已公示,回复案件情况不属实。投诉人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情况,2021年4月18日,营口盖州市接到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12批次、编号 “D2LN202104170016”,具体内容为“盖州市太阳升镇河屯村前书记迟*芝倒卖村里的山土,破坏山体,导致山体植被破坏。将村民的耕地变成荒地后建成沙场,加工后的污泥排到水沟内汇入大清河,污染大清河”后,营口盖州市自然资源局、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及太阳升办事处立即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一是被举报人“迟*芝”名下的矿山逾期开采量为9.09万立方米,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二是被举报人“迟*芝”名下的砂石加工厂不存在“耕地变成荒地”情况,存在“污泥排到水沟内”情况,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区域大清河排口上游、下游水质进行现场检测表明不存在“污染大清河”情况,不存在举报中“投诉人认为与实际情况不符和回复案件情况不属实”情况。

部分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继续加大对非法开采、加工砂石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手软。由于盖州市正在进行矿业权整合,天祥碎石场、弘丰碎石场已列入《盖州市第三类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划定方案》,待盖州市矿业权关闭后再予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太阳升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玉岩予以通报批评。

 

农村

其他

其他

17

X2LN202105010053

盖州市水务公司违规压采地下水问题,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当地相关部门不整改,而是以永安分公司和团甸子公司为整改对象,盖州水务公司压采地下水资源问题一直未解决。

盖州市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举报件中的“盖州市水务公司”实为盖州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盖州水务公司”),为国有企业,负责盖州市城区及部分城郊约30万人生活及生产用水。

盖州市目前在用水源为盖州市第二水源和第三水源,分别建于1990年和2006年,于2010年经辽宁省环保厅批复《关于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批复》(辽环发〔2010〕46号),2018年经辽宁省政府批复《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政〔2018〕169号)。第二水源共有5眼深井,第三水源共有9眼深井,两处水源合计日供水量约3.7万立。

盖州水务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生产、生活饮用水相关标准及检测要求,对供水水质进行日检、月检及年检,水质状况合格。盖州水务公司是一家老企业,现有企业职工500余人,一直处于负债经营状况,截止2020年,企业负债6700余万元,整体经营举步维艰。城区内供水管网大部分处于年久失修状态,致使漏失率达62%以上。2016年,经多方努力争取了世行贷款项目,申请了2700万美元作为盖州市城区供水改造项目资金,该项目目前正在实施,将逐步解决盖州市整体供水管网漏失率较高的情况。

在2014年之前,盖州水务公司一直按照相关要求,按时续办取水许可证。2016年水务公司成功申请了世行贷款项目,公司希望待改造完成,解决整体漏失率高问题后,结合盖州市实际情况,按较为准确供水量再申请续办。目前盖州水务公司正在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综上所述,存在“盖州市水务公司违规压采地下水问题”。

针对 “ 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当地相关部门不整改,而是以永安分公司和团甸子公司为整改对象,盖州水务公司压采地下水资源问题一直未解决”问题,经查阅2018年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案件,并无涉及该问题的交办案件。

部分属实

盖州市政府已责令盖州水务公司加快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工作,尽快组织专家评审,在10月底前完成取水许可证办理工作。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18

X2LN202105010012

举报人对“盖州市徐屯镇山嘴村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50米,非法毁林上百亩,盗采沙土,盗采后留下的大坑用于填埋徐屯镇石材加工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坑无防渗措施,污水渗透到河道中,并流入大清河,污染水源,异味扰民”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当地相关部门只用黄土掩盖了垃圾,没有彻底清除。

盖州市

其他污染

举报情况属实。

该案件举报内容与本轮第19批次编号为:X2LN202104240091,第20批次编号为:X2LN202104250058,第21批次编号为:X2LN202104260018,第25批次编号为:D2LN202104300031案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2021年5月2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和属地政府徐屯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举报区域存在1处长200米、宽度100米、高度6米的锯泥堆。锯泥堆上用黄土覆盖,覆盖率约80%,未覆盖部分表面已板结。针对举报中“栾*东,在徐屯镇中心学校东侧50米,非法毁林上百亩,盗采沙土”情况,经查,该区域为无立木林地,2001至2003年期间,当地村民采挖沙土自用形成的一个废弃砂坑,2003年徐屯镇在此平整土地并栽种杨树,经比对2013年至2020年的卫星影像图,2013年至今此区域再无非法挖砂行为。2011年,当地村民裴*辉(系被举报人栾*东妻子)在取得辽宁省林木采伐许可证(0243716号和0243722号、批准面积73.9亩)后在此砍伐树木,并非“非法毁林”。现场检查时发现栾*东在该区域堆放锯泥存在压覆盖林地的违法行为,由于该案件涉嫌犯罪,已移交盖州市森林公安局处理。

针对举报中“填埋徐屯镇石材加工厂的废水和锯泥,填埋坑无防渗措施,污水渗透到河道中,并流入大清河,污染水源,异味扰民”情况,经查,从2013年4月开始,被举报人“栾*东”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以收取周边石材企业每车(约15立)200元的价格将产生锯泥填埋于此,存在“锯泥填埋在坑内”情况。目前已形成长约200米、宽约100米、高约6米的填埋场,堆放量约12万立。堆放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防控措施,并且未覆盖完全,存在“无防渗措施”情况。截止2020年7月份该堆放点已停止收取锯泥堆放,现场未发现有异味情况。锯泥堆距大清河支流徐屯河10米,现场留有排入徐屯河的流水痕迹,存在“污水渗透到河道中”情况。

现场,盖州市卫健局对该区域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20210038)显示,该区域地下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辽宁天一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沈阳恒光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异味和徐屯河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H2021-054-01、恒检字(2021)X04063)显示,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标准,地表水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I类标准。

经核实,锯泥是花岗岩在切割时产生的废水和石泥流入沉淀池沉淀形成泥渣,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责令其立即停止堆放锯泥行为,拟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罚款。

针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情况,盖州市已要求该堆放点严禁继续收取锯泥堆放,并加快案件侦破进度,尽快办结锯泥压覆盖林地案件。案件办结后启动林地征占工作,将该地块转化为建设用地,建设锯泥处理项目,实现锯泥就地处理加工(目前正在与锯泥处理企业鸿源绿洲有限公司洽谈)。

针对举报中“用黄土掩盖了垃圾,没有彻底清除”情况,为切实解决锯泥堆放点扬尘等问题,盖州市首先对填埋点进行土层全覆盖,在锯泥堆外沿采用吨袋装土全部围挡,防止粉尘扬散和雨水造成流失。

属实

下一步,盖州市对锯泥堆放点进行环境现状评估,编制现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按专家评审意见整改落实,彻底解决锯泥堆放点环境问题。已对栾*东处罚完成。已委托营口绿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锯泥堆放点进行环境现状评估,并编制现状评估报告,根据报告要求已对锯泥堆进行初步绿植工作。

办结

2021年5月2日,对在该案件中存在环境监管不力、污染控制不到位的盖州市徐屯镇林业站站长王圣仕予以诫勉谈话。

 

农村

其他

其他

19

D2LN202105050070

盖州市西海派出所后侧两家无名砖厂,扬尘严重扰民。

盖州市

大气

举报情况属实。

该案件与本轮第25批次编号:D2LN202104300067、X2LN202104300090案件举报内容基本一致。

举报中反映的“盖州市西海派出所后侧两家无名砖厂”分别为“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和“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地址位于营口市盖州市西海工业园区内。

2021年5月6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属地政府西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建成投产,2016年办理环保手续(盖环备字〔2016〕74号,以备代验),2020年11月11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912108810853293732001Z,登记管理类)。企业主要是以水泥、粉煤灰、石粉为原料生产蒸压加气砖,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加水制浆-搅拌-静养成型-蒸养-成品,设计年产量10万立。企业现有蒸压加气砖生产线1条、1台4吨燃油生产锅炉(未验收)和1台多年未使用的4吨燃煤锅炉,厂区内建有原料库房。企业距最近住户1500米。目前,企业由于市场原因处于停产状态,5月1日到现场检查时输送原料的廊道未按要求进行封闭,部分原料堆放在场地内未苫盖完全,原料堆高于围挡,车间和厂区地面存有积尘,风大时节存在举报中“扬尘”情况。此次检查时,原料堆已经苫盖完全并低于围挡,企业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避免扬尘现象的再次发生。

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2012年建成投产,2020年7月30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92210881MA0WRWHB9L001X,登记管理类),无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该单位主要是以水泥、水泥浆、矿渣、石粉为原材料生产水泥砖,生产工艺为原料-上料-加水泥浆-搅拌-压缩成型-晾晒-成品,设计年产量2万立。企业现有水泥砖生产线2条,建有原料库房,距最近住户1500米。目前,企业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因处于停产状态,5月1日到现场检查时大部分原料堆放在封闭车间内,其余原料堆放在场地内未苫盖完全,厂区地面存有积尘,风大时节存在举报中“扬尘”情况此次检查时,原料堆已经苫盖完全,企业对场地进行清扫洒水,避免扬尘现象的再次发生。

属实

针对营口鼎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锅炉未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整改,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针对盖州市立祥水泥制品厂无环保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责令停产整改,对其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下一步营口盖州市相关责任部门将加大该区域环境监管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20

X2LN202105060017

盖州市青石岭镇202国道东侧70米处有一采石场,无任何审批手续,违法采矿,扬尘污染环境。

盖州市

生态、大气

举报情况属实。

举报中反映的“采石场”为盖州市鸿鑫砂石开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石场”),地址位于营口盖州市青石岭镇青石岭村。

2021年5月7日,营口市盖州生态环境分局、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及属地政府青石岭镇工作人员共同到现场调查。

经调查,采石场占地面积为0.2227平方公里,2009年5月8日办理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881686640757k),2009年3月5日办理采矿许可证,经过延续至2019年3月5日,主要是露天开采碎石。采石场2016年12月22日由原盖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盖环备字〔2016〕95号、以备代验)。2020年6月18日办理的排污许可证(91210881686640757K001Y 登记管理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辽)FM安许证字〔2018〕XH03100IL。

现场检查时采石场处于停产状态。未发现有开采车辆及运输车辆作业痕迹,场区内未发现开采原料堆存。采石场在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为采矿区、运输和堆料场,存在“扬尘”现象。

2021年3月6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在检查时发现采石场存在非法开采行为,存在举报中“无任何审批手续,违法采矿”情况。3月10日,盖州市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石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属实

下一步,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检查力度,从源头杜绝非法开采现象的再次发生。

办结

 

农村

其他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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