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盖政复〔2021〕27号
申 请 人:房*丽 女 出生年月:1977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2111031977****1529 工作单位:宏洋恒温库
住址:盖州市归州街道办事处槐树房村 电话:138****2333
被申请人:盖州市公安局归州出所
住 所 地:盖州市归州街道办事处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赵* 盖州市公安局归州派出所 所长
委托代理人:赵* 盖州市公安局归州派出所 所长
房*丽对盖州市公安局归州派出所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终止决字〔2021〕5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0月28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终止决字〔2021〕5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报案的三相电被故意毁损一案“没有违法事实”,但案涉人员赵*艳及其女儿在案发时恶意破坏电缆(有监控视频及照片为证)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二)被申请人处理此案时,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办案人员并没有告知申请人赵*艳及其女儿否认破坏我家电线的行为。(三)案发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尽快办案,因为电线被损坏后导致停电,严重影响了恒温库内储存的鲜桃的质量,货主急于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四)时过一个月,被申请人也没给申请人一个结果,影响了第二季的租库,直到10月25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但此决定书无视现场证据,违背公正原则,明知赵*艳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并且使申请人受到巨大损失,但被申请人却终止了案件的调查。
二、申请人经营恒温库的动力电缆被破坏,损失巨大。因电缆被破坏,电源被切断,导致申请人的四个库房断电超过将近8个小时,其中14号库房为货主储存的81763斤9号毛桃和23949斤油8号油桃,因库温升高、部分桃子变软,只能降价出售,其中部分桃子因受损严重而无法出卖,两项损失共计约人民币陆万元。
综上,被申请人盖州市公安局归州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无视客观证据,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知申请人受到巨大经济损失却不作为进而袒护涉案人员赵*艳及其女儿。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终止决字〔2021〕5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12日12时许,归州街道办事处槐树房村居民房*丽发现自家冷库断电,导致家中的恒温库14号库停止工作,库内刁*军存放的10万斤桃损毁。接到报警后我所立即联系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经现场勘察后,价格认定中心无法估计损毁的桃的价值。经调查房*丽家邻居赵*艳于2021年9月12日5时许将房*丽家墙上的电线弄掉。经公安机关对赵*艳进行询问,赵*艳称:因邻居房*丽家墙上的电线耷拉到自己家一侧,害怕电线有电想将电线弄掉后扔到房*丽家墙的一侧。在赵*艳损毁电线时并不知道此电线是否有电、是否能够将电线弄断,其主观目的就是因为两家人有矛盾想将电线弄到房*丽家墙的一侧。经与上级部门对此案件卷宗材料研究,赵*艳损毁房*丽家电线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因此作出终止调查决定。申请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已附卷作为证明材料使用。该案件于2021年9月15日受案,10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10月25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未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12日早,房*丽家邻居赵*艳及其女儿用工具将房*丽家放置在院墙上的电线弄掉至房*丽家院中,使电线损坏导致停电。中午房*丽发现自家第11号、12号、13号、14号冷库三相电断电,导致第14号冷库中货主刁*军存放的桃受损,造成经济损失。后房*丽查看自家监控发现系邻居赵*艳及其女儿将墙上电线弄掉导致电线损坏而停电,房*丽遂于2021年9月14日11时30分报警。盖州市公安局归州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调查并立案处理,房*丽向归州派出所提供了现场的视频资料。归州派出所于2021年10月25日以“没有违法事实”为依据作出营公盖(治)行终止决字〔2021〕5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卷宗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赵*艳的询问笔录及现场视频和照片,赵*艳及其女儿将放置于墙上的电线弄掉导致电线损坏这一事实清楚,其二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房*丽家三相电被切断、冷库断电,给租用房*丽家冷库存放鲜桃的货主造成经济损失。赵*艳及其女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二人将电线从墙上弄掉的行为会造成电线损坏后果的发生。被申请人以“没有违法事实”为依据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终止决字〔2021〕5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终止决字〔2021〕51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盖州市公安局归州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