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盖政复〔2021〕32号
申 请 人:吕*凯 男 出生年月:2000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7222000****6937 工作单位:不详
住址:湖南省汉寿县崔家桥镇*** 电话:130****4147
被申请人: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 地:盖州市清河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 *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明 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科员
吕*凯对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1年12月13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审查并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1年10月26日在拼多多平台购入一袋红腌菜,订单编号为:211026-601224693270656。到货后晚上吃了一点,第二天肚子不舒服,仔细看了包装才发现该食品执行标准GB2714-2003已经在2016年9月22日被GB2714-2015替代,该食品的执行标准已经废除5年之久,并且该生产厂家在全网没有任何的信息。后就此问题举报到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人对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非常不满意。
被申请人称:投诉人吕*凯投诉睿哲特产专营店的行为,属于恶意投诉。因为吕*凯伙同他人在此之前多次投诉盖州市的网店,其行为属于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吕*凯于2021年10月26日在“拼多多”网络平台购买了由“睿哲特产专营店”销售的价值18.94元的巴盟红腌菜一袋,订单编号为:211026-601224693270656,并于2021年10月31日收到所购商品。后申请人发现所购商品存在外包装上的执行标准GB2714-2003已经废止不再执行的问题,于是在全国12315平台对所购商品销售商家“睿哲特产专营店”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吕*凯举报事项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经调查,诉求人所讲与事实不符,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图片、申请人购买商品订单图片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以吕*凯伙同他人在此之前多次投诉盖州市的网店,其行为属于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而对其举报不予受理,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能证明吕*凯伙同他人多次投诉盖州网店,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故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