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各事业中心,各直属单位:
《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22年11月25日第八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宣布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要求,经过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盖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废止《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盖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盖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2.盖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
附件1
盖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发布日期 |
1 |
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
盖政办发 〔2015〕103号 |
2015年11月6日 |
2 |
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细则 |
盖政发 〔2019〕14号 |
2019年4月24日 |
3 |
盖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
盖政办发 〔2013〕40号 |
2013年9月12日 |
4 |
盖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
盖政发 〔2016〕9号 |
2016年1月21日 |
附件2
盖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6件)
(一)《盖州市产业扶贫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盖政办发〔2017〕26号)
主要修改内容:1、将第一条中的“脱贫攻坚”修改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2、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章标题、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的“贫困户”修改为“脱贫户”。
3、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乡村振兴局”。
4、将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乡镇(办事处)扶贫办”修改为“乡镇(办事处)乡村振兴办”。
5、将第二十条(一)、(二)、第二十五条中的“建档立卡户”修改为“建档立卡脱贫户”。
6、将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增收脱贫”修改为“稳定增收”。
7、将第三条中的“稳定的脱贫产业”修改为“稳定的乡村振兴产业”。
8、将第五条中的“由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修改为“由乡村振兴局上报政府常务会议”。
9、将第十五条中的“扶贫办工作人员”修改为“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
10、将第十六条的“预脱贫户”修改为“监测户”,“产业脱贫”修改为“劳动”,“贫困村”修改为“出列村”。
11、将第十八条中的“市扶贫办”修改为“市乡村振兴局”。
12、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上报程序。(一)贷款项目由村及帮带企业提出申请,经村“两委”班子研究之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论证、考察、遴选,并经党委会讨论,要优先考虑对扶贫帮带作用大、帮扶效果明显、帮扶措施多的项目,和以合作社等形式进行有效管理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二)乡镇(办事处)将贷款项目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同时报银行,并就具体事宜同银行协商。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负责审核上报的材料,把关备案,定期督促检查综合协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联席会议(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项目行业主管局、农业银行组成),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批后由乡村振兴局局长签字,由乡村振兴局形成批复送项目乡镇(办事处)。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联席会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批复送项目乡镇(办事处),各乡镇(办事处)在收到批复后将贷款项目、收益脱贫户名单等内容公示七天,待公示期满,由乡镇(办事处)向市乡村振兴局报无异议报告,市乡村振兴局将贷款项目推荐给农业银行。(三)市乡村振兴局、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银行根据已还款的贷款企业,但仍有资金需求的可实行续贷,市乡村振兴局、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银行将对已还款企业的还款状况、对脱贫户分红情况、企业的经营情况等综合考察无异议后,继续按照原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13、将第二十三条(一)中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核”修改为“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4、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档立卡户”修改为“建档立卡”。
(二)《盖州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盖政办发〔2015〕2号)
主要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四)项中的“市农发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2、将第六条(一)、(二)、(四)项中的“市农发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三)项中的“营口市农委”修改为“营口市农业农村局”。
3、将第七条中的“农发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4、将文件中涉及的“新型职业农民”全部修改为“高素质农民”。
(三)《盖州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盖政发〔2015〕154 号)
主要修改内容:1、将第一条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
2、将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修改为“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四)《盖州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办法》(盖政办发〔2011〕51号)
主要修改内容:1、将“七、发放程序”中的“市人口计生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
2、将“八、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中的“市人口计生局”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将“一、适用范围”中的“撤消”修改为“撤销”。
(五)《盖州市耕地保护奖励办法》(盖政办发〔2013〕16号)
主要修改内容:1、将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局部门”。
2、将第七条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局部门”。
3、将第九条中的“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营口市自然资源局”。
(六)《盖州市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盖政发〔2018〕27 号)
主要修改内容:1、将第一条中的“国土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农发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
抄送:市委各部委、各事业中心,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监委,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印发 |
2、将第五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