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
1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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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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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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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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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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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换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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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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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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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1.初次申领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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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2.换领驾驶证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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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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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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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1.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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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 2.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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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渔业船舶登记 | 1.渔业船舶国籍注销(中止)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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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渔业船舶登记 | 2.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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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渔业船舶登记 | 3.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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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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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1.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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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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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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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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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1.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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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2.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的检疫申报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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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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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2.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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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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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4.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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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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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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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屠宰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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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2.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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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3.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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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4.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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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5.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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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第二款: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 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 、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 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 要进行现场审核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人员到现 场或指定地点核查。(3)符合规定条件、依法 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日内发给相关材料。不予批准的,说明理 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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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申请的,及时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鉴定责任:制定鉴定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告知责任:制作鉴定书,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 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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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申请的,及时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鉴定责任:制定鉴定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告知责任:制作鉴定书,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 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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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申请的,及时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鉴定责任:制定鉴定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告知责任:制作鉴定书,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 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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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5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申请的,及时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鉴定责任:制定鉴定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告知责任:制作鉴定书,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 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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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申请的,及时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鉴定责任:制定鉴定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告知责任:制作鉴定书,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 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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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受理申请的,及时通知申请 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鉴定责任:制定鉴定方案,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告知责任:制作鉴定书,将鉴定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则申请上一级种子管理 机构重新鉴定(再次鉴定只能提起一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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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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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不含拖拉机运输机组)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一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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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含拖拉机运输机组)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3号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一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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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盖州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涉及公 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审查意见。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