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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和广播局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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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体信息 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对违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1.对违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2.对违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3.对违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4.对违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未标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等行为的处罚。2.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3.对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行为的处罚。4.对违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等行为的处罚。5.对违反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6.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等行为的处罚。7.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3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等行为的处罚。2.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等行为的处罚。3.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等行为的处罚。4.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5.对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等行为的处罚。6.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行为的处罚。7.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8.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走私、盗窃来源艺术品行为的处罚。2.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等行为的处罚。3.以商业等为目的进出口活动未报送艺术品图录等行为的处罚。4.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5.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艺术品等行为的处罚。6.

对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5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2.对违反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3.对违反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2.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等的处罚。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5.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报告的处罚。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7.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8.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注册信息,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文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8 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5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6日颁布)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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