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和政策:
《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辽人口发[2008]25号)等。
二、申请材料:
1.《特别扶助申请表》;
2.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申请人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丧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
7.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法制发、认定、审核的等级为三级以上残疾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3张;
三、受理范围及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3级以上;
5.无法定义务赡养人或法定义务赡养人无赡养能力。
四、办理流程:
到申请人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申请,逐级审核。
五、咨询投诉渠道:
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