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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7月20日 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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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7689703

传    真:0417-7689703

通讯地址:盖州市市府路1号行政审批局环保审批科

邮    编:115200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营口金叶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加工项目

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九垄地街道办事处头台子村

营口金叶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营口良诚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营口市盖州市九垄地街道办事处头台子村,租赁营口大叶园林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现有厂房。投资2000万元,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扩建,购置生产设备50余套(注塑机10台、其他辅机20台,自动喷砂、毛边机20台,各式车床20台、焊接机5台等),年计划加工汽车助力器控制阀体50万套,扩建后可年产汽车助力器控制阀体100万套。项目已经取得备案证明(盖行审备〔2021〕84号),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1.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注塑废气、喷砂废气、焊接废气,生产车间密闭,在注塑工序上方设置顶吸式集气罩。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项目设置的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置,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焊接产生的废气经设备废气排放口连接至现有项目设置的光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置,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砂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2.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用水为循环冷却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3.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优化平面布置等措施处理后,厂界西侧噪声值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的要求,东侧、南侧、北侧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边角料、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处理,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机油、废冷却液、废活性炭、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库房内,分类存放,专人封闭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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