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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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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事项名称: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演员的能力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办理材料: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6、营业执照副本

7、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办理地点: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 市府大街1-5号,盖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一楼文卫教育科0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7-7689703

办理期限: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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