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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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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中心:

为加强全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照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安排部署,决定对我市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 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5号)、《关于印发<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营民发〔2022〕9号)为依据,按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市民政局成立了评定委员会,建立评定专家库,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开展评定工作,第三方评定机构在受理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后,对养老机构开展书面评价和现场评价,同时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根据评价结果由第三方机构提出初步评定意见。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

三、评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已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四、评定条件

(一)符合《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在编办、市场监管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民政部门办理许可且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三)有《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等级评定。

五、评定实施步骤

(一)机构申请。(6月15日-6月30日)

参与本年度评定的养老机构,要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自评表》进行打分,撰写自评报告,填写申请书。于6月30日前向备案管理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营口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申请等级评定机构承诺书》(附件2)、《养老机构自评报告》(附件3)、《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自评表》(附件4)。以上材料加盖机构公章,一式三份报送(一份属地民政部门留存、两份经属地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民政局)。公办养老机构原则上都要参加本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民办养老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参评。

(二)申请受理和公示。(7月3日至7月16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中心对养老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养老机构需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全的视为放弃申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中心要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上报参加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名单。

(三)组织评定。(7月17日-8月27日)

我局将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组织实施评估,由第三方评定机构提出初步评定意见。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初步评定意见并提出评定等级。市民政局对评定委员会评定等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民政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复查中应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

(四)结果送达。(8月28日至9月10日)

评定委员会确认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后发布公告,向获得等级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养老服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市民政局将获得三级、四级等级的养老机构名单于评定确认后30日内报省民政厅备案。市民政局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获得等级的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养老机构应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相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对提升全市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有力抓手,坚持“关口前移”,对参评养老机构强化培训指导。

(二)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全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要充分发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作用,对申报、受理、评定、公示等环节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在对养老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完成后,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级评定”栏目中录入机构申请信息,并扫描上传纸质申报材料。申请提交后,由市民政局进行后续的信息化管理。

(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任务,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标准和实施指南等文件,督促养老机构在服务质量上对标对表、争创先进。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宣传力度,鼓励、支持、引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将等级评定与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起来,让评定等级真正成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公认标准,不断规范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努力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 加强评定监管。民政部门和等级评定组织要加强对评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监管,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凡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要对照相关标准认真开展自评,根据实际情况准确申报评定等级。要积极配合评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在评定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评定资料、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情形的,将终止评定。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发现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取消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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