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营人社〔2023〕59号《营口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2、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含以下:(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残疾人;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八)烈属;
(九)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3、申领条件:符合条件人员
4、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要件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配偶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六)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5、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村)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其申请信息录入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系统”),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需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不予受理。其中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规范的,指导申请人重新提供;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在收到社区(村)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初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并将申请材料(需经办人签字)报送至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在收到街道(乡镇)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村)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