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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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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加快审批速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审批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延时服务概念是指因工作或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工作事项或为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服务窗口根据工作需要或服务对象要求开展延时服务。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提供延时服务

1.服务对象(群众、企业)因合理需要而请求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2.非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服务)事项的;

3.因业务量大或事项紧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办理的;

4.其他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第三条  延时服务由服务对象请求提出,也可以由服务窗口主动提出。服务对象提可以现场请求,也可以电话请求。

第四条  服务窗口提供延时服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或从服务对象获取其他形式的报酬。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延时服务,因条件不具备或确无必要提供延时服务的,必须报局监察室同意,并向请求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延时服务中,同时涉及多个窗口或多名工作人员的,由牵头受理窗口或工作人员协调相关窗口或工作人员提供延时服务。

第七条  延时服务开展情况纳入窗口月季考核内容。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规定追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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