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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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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窗口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打造优质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到窗口进行咨询的服务对象,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并出具《提供材料一览表》。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本窗口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服务对象到科室咨询或者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三条  对窗口提供的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单位批准文件或者有关材料,窗口工作人员要根据服务对象所咨询事项的不同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于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窗口要在预审会后以书面形式,对各协办单位或科室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六条  对各类联审会、审查会、评估论证会等要求服务对象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牵头责任窗口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窗口要把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方便服务对象查阅。

第八条  对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与窗口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紧密结合。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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