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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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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窗口服务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在中心窗口办事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经办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所要求事项。

第二条  各窗口对应业务科室负责人为限时办结制的责任人。

第三条  各窗口承办的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由监察科审核确定,并由行政审批局负责统一对外公示。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材料和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的办理时限。

第五条  对材料或手续不全的,应向服务对象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等材料补齐后正式受理。

第六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情况特殊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业务科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第七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受理的事务,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保证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限时办结制度问责类型

1.主动问责:对业务科室及窗口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其它服务事项办理超时的进行问责。

2.投诉问责:接到服务对象投诉业务科室或窗口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其它服务事项办理超时的进行问责。

(二)违反限时办结制度问责程序

1.主动问责程序

监察室每天对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审批超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审批无由超时事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进行问责追究。

2.投诉问责程序

监察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投诉诉求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三)违反限时办结制度问责方式

1.约谈;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公开道歉;

3.通报批评;

4.行政告诫、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5.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处罚相关个人的同时,相关责任科室要作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责任科室负责人承担同等连带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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