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房** 男 电话:139****4785
住址:盖州市陈屯镇
被申请人:盖州市公安局陈屯派出所
住 所 地:盖州市陈屯镇杨店村
法定代表人:于** 盖州市公安局陈屯派出所 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 盖州市公安局陈屯派出所 民警
第三人:张** 住址:盖州市陈屯镇
电 话:150**4903
房**对盖州市公安局陈屯派出所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2〕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月3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2〕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8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与地邻房**发生争执,房**被张**击倒。房**已满60周岁,属于老年人,并且是一名退伍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应当对张**处以10日以上拘留。
被申请人称: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现场监控视频认定房**与张**有肢体接触,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人称:2022年10月15日至28日,第三人在自家承包地里建造温室大棚,期间房**及其家属共3人多次强行闯入第三人地里,恶意断电,强制拆解电焊设备,并驱赶电焊工人,致使第三人无法正常施工,第三人劝其无效报警。事后房**及其家人无视警方调解,变本加厉。2022年10月28日早,第三人及电焊工人刚接好设备,房**强行闯入第三人地里,拉闸断电、拆解电焊设备,第三人过去劝阻,房**借机躺地,蓄意讹诈,本人不存在击倒房**的行为。房**一家破坏第三人生产建设,蓄谋已久,从10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一直在第三人地里强行阻挠第三人正常施工,寻求讹诈时机,第三人所提供视频及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8日早8时许,盖州市陈屯镇上枣峪村村民张**在自家地里修建大棚时遭到地邻房**阻止,双方发生纠纷,张**将房振庭推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资料等卷宗材料。
本机关认为:《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九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本案中,张**与房**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张**将房**推倒,案发时房**虽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但综合考虑案涉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伤害结果等因素,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符合上述裁量标准。故对房**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张**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2〕1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页无正文)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