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辽农渔〔2022〕)35号)
二、申请指南
(二)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2.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3.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二)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产品合法性标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三)补贴标准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通过后补助的方式,发放上一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2021年发放2020年补贴,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等按照“十三五”期间补贴政策执行。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021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比重占60%;负责任捕捞补贴比重占40%,具体为:
1.大中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包括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四项指标,其中:船位监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70%,进出港报告、渔捞日志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10%。
2.小型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包括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三项指标,其中:船位监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70%,进出港报告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15%。
2022年度以后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从2022年起,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包括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五项指标,其中:船位监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进出港报告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20%,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10%。
(四)申请程序: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方案及时组织符合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营口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请表》。渔业生产者在填写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渔船证书原件(已拆解、灭失、减船、过户等情况的渔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渔船所有人提报的申请。
三、补贴结果
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由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咨询和监督渠道
1、电话:0417-7080026
2、咨询和举报地址:盖州市红旗大街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