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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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受理机构 |
盖州市行政审批局 |
实施科室 |
市场服务科(12号窗口)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窗口办理流程 |
窗口收件→审核→窗口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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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网上申报→全程在线→办结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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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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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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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法规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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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17-7689703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注销流程图
事项名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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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市场服务科 |
承接日期 |
年 月 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证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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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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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
窗口收件→审核→窗口发件;网上申报→全程在线→办结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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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 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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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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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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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4.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 )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许可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公 章
年 月 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申请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情形)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 项,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决定书
( )注销字〔 〕第 号
名称 :
你(单位)由于 (注销许可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某单位) 年 月 日发放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不予注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决定书
( )不许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审查情况和不予许可的理由(存在的问题) ,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年 月 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 )补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 :
你(单位)关于 的申请收悉。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现将资料予以返还,具体需要补正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如下:
1.
2.
3.
请于五日内予以补正,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本次申请。
公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