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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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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二、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此项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 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投诉举报电话:0417-785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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