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X华,男,1987年XX月XX日生,住址:盘锦市大洼区XX小镇6号楼3单元502室
被申请人:盖州市公安局白沙湾沿海派出所
住 所 地:盖州市归州满族镇白沙湾村
主要负责人:刘X琪 职务: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 X 盖州市公安局白沙湾沿海派出所 民警
第三人:苍X飞,男,1978年10月27日生,住址:盖州市归州镇白沙湾村
许X华对盖州市公安局白沙湾沿海派出所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4〕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4日向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7月5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将审理期限延长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4〕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7月1日,我在辽宁省白沙湾吉祥农家院吃饭,因为店内卖的海鲜不足秤,还将海鲜调包成不新鲜的,在结账时我与苍X飞发生争执并撕打,苍X飞打我脸部两拳,我为了保护自己拦了一下苍X飞,结果我左侧嘴唇破损,左上侧牙齿脱落一半,我妻子因为吃了调包的海鲜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后白沙湾沿海派出所对我们进行了处罚,对苍X飞罚款五百元,对我罚款二百元,我认为对苍X飞的处罚过轻,应对其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4 年7月1日23时20分,我所接到许X华报警称其在白沙湾村吉祥农家院因为吃饭结账让老板抹零的问题与吉祥农家院老板苍X飞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经查,2024年7月1日中午许X华与其对象李X丹驾驶私家车来到白沙湾游玩,并在吉祥农家院订了一间房办理了入住,之后两人去海边游玩。当晚18时许,两人回到吉祥农家院,在该店点了三个飞蟹、一盘蛏子、一盘蚬子和一盘虾爬子,还有两个小菜。吃完饭后许X华和李X丹认为农家院的海鲜斤数不够且不新鲜,结账时一共花费了355元,许X华想让老板抹零只支付300元。因为结账时是23时左右,吉祥农家院老板已经休息,服务员无法决定能不能抹零,许X华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吉祥农家院转了5000元人民币,并且告知服务员其房间号让老板去找他。之后许X华在房间等了20分钟后发现老板没来找他,便到院子里喊老板,吉祥农家院老板娘赵春苓出来后就和许X华争论这个问题,这时吉祥农家院的老板苍X飞从院子外面回来与许X华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苍X飞打了许X华脸部一拳,许X华打了苍X飞身上一拳,苍X飞在许X华的脸上又打了一拳,随后二人被人拉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所于2024年7月3日对苍X飞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许X华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于申请人许X华不服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4〕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答复如下: 一、对于许X华2024 年7月1日23时20分在吉祥农家院因为吃饭结账抹零发生打架一事,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了双方当时的情况,调取了吉祥农家院监控视频,随后带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通过监控视频寻找到目击打架过程的证人。通过证人所述的打架过程与视频监控基本一致,我所于2024年7月3日对许X华与苍X飞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我所对双方作出行政处罚。二、针对许X华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问题,首先,根据现场视频监控显示打架过程中没有其他人参与,不存在结伙情况,而且打架过程十分简单,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许X华提出牙齿掉落一半的情况,我所民警也陪同其一起去医院进行的检查,许X华的牙本身就是一个腐坏的虫牙,结合现场证人证言及视频监控情况证明许X华本身也还手殴打了苍X飞。故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苍X飞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许X华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人逾期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日23时许,在盖州市归州满族镇白沙湾村吉祥农家院院内,苍X飞与许X华因吃饭结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殴打。盖州市公安局白沙湾沿海派出所接到许X华的报警后,到现场对案件进行处理。许X华于次日到营口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部的损伤、面部损伤和牙齿损伤。盖州市公安局白沙湾沿海派出所于2024年7月3日对第三人苍X飞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许X华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苍X飞的处罚过轻,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营口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病历、伤情照片等卷宗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行政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被申请人根据视频资料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双方互相殴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本案起因来看,申请人许X华与第三人苍X飞因吃饭结账抹零发生纠纷,申请人与第三人本应采取积极、有效、合理的方式妥善处理好该纠纷,但双方却使纠纷升级,对此申请人与第三人均存在过错。被申请人在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后,结合申请人与第三人相互殴打时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申请人头部、面部、牙齿损伤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三人苍X飞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营公盖(治)行罚决字〔2024〕5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