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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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 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1、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3、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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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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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 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 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 事故的证据。 | 1、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 认定。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 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 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4、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 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 送达。 5、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 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 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 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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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消防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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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 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 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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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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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3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 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 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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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检查 | 1.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 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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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 | 2.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 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结合日常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消防救援机构应 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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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的检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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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十九 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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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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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36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处置责任:在执法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等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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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使用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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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为的处罚 |
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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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2.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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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3.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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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4.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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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5.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害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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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6.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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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7.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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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8.对个人有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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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 1.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55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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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 2.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55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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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1.对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5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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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2.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58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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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1.对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59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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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 2.对因过失引起火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59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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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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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61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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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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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62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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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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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63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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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失实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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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10月1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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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1.对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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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2.对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逾期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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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3.对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 1. 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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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4.对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未配备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具的;&(二)施工单位未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的;&(三)施工单位未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在施工现场搭建的员工宿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火灾隐患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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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筑物的外墙装饰装修、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逾期未改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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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设置,影响逃生或者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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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 | 1.对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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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 | 2.对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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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 | 3.对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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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的处罚 | 4.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电、用火、使用可燃气体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二)在输气、输油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三)流动加油车、加气车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的;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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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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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地方性法规】(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未按规定配备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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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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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令)第三十六条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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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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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三)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四)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五)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七)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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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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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五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立案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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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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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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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注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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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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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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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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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未经批准变更注册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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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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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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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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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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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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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违反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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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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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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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规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2016年1月1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二)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五)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六)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对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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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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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规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消防救援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的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执行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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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妨碍消防安全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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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47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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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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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82日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予以修正)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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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 1.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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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 2.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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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 3.对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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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 4.对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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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行政强制 | 5.对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行为予以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盖州市消防救援大队 | 【法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
1.决定责任:执法人员发现存在违法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及场所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填写审批表,报市消防局主管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使用盖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对查封、扣押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转移、处置。 5.事后责任: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6.其他法规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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