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正值森林高火险期,气候干燥,林区可燃物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2025年3月15日至5月31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全市林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点烛、焚香、烧纸、送灯和燃放烟花爆竹。
2.严禁焚烧秸秆、杂草枯枝、果树病腐枝及其它农事用火。
3.严禁吸烟、烤火、野炊、放孔明灯。
4.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加强防火禁火管控
1.市应急、林业、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林场、村组等要组织开展阵地固守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在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入山路口设卡检查,严禁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2.各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备齐备足扑救林火物资;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演练、值守待命,以战时状态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护林员要加大巡山频次,发现野外用火和火灾隐患要立即制止、及时处置并报告。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严密组织、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禁组织老弱病残人员及孕妇、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四、责任追究
在森林高火险期,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切勿盲目自发扑救。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