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盖州市生态护林员(监管员)管理细则(试行)》业经1月13日八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生态护林员(监管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护林员和监管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管护人员职能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生态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部门为市林业和草原局。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并纳入护林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监管员是指经市林草局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管理部门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并纳入护林队伍管理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财政补助单位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中的管护补助和地方政府财政配套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资金。
第四条 护林员和监管员具体管护范围以其所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为准。
第五条 护林员管护模式、聘用程序及签订合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是护林员的直接管理部门,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护林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及监督考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护林员的聘用和日常管理。基层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护林网络和管理乡镇、办事处护林员。
各乡镇、办事处的护林员聘用方式。由各乡镇、办事处代理各辖区村委会,根据市林草局核定的指标数,按照自主自愿、公正公开、择优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群众自愿报名,乡镇公告审核、公示、的程序进行选聘,选拔聘用合格的护林员,行使各村管护责任。
所有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资格审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管护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管护合同一式三份,一份报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送达被聘用的护林员本人,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档案保存期5年)。
第六条 护林员的聘用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经营知识,初步掌握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熟悉村情、山情、民情,群众基础较好。
(三)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违反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于制止、说服教育、及时上报。
(四)遵纪守法,无滥砍盗伐等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和其他违法犯罪前科的。
(五)身体健康,能满足工作需要,年龄在18至55周岁之间,建议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的男性公民。对能够出具健康报告,有丰富林业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管护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
(六)党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七)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杜绝兼职人员进入护林队伍。
第七条 护林员职责
(一)对管护区域内的各类林草资源进行管护,做好经常性的巡查、宣传等管护工作。
(二)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处置上报。
(三)有效制止打柴、放牧、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埋坟、毁坏林业设施的行为,避免发生盗伐、滥伐林木和滥捕滥猎等案件,协助林草执法部门做好涉林案件的查处。
(四)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定期向林业站长汇报工作。
(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八条 护林员管护面积及劳务费发放
护林员每人看护面积不少于0.6万亩,少林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缩减。每亩管护费3元。所聘用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劳务费发放明细表,由林业和草原局统一汇总后上报财政局,财政局负责将劳务费发放到护林员银行卡里。
所有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的护林员需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该项资金使用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管护补助。
第九条 监管员聘用程序及签订合同
监管员由市林草局聘用,由市林草局统一管理,按管护面积及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分配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林业站长做好林业资源管理及行政执法案件等工作。
监管员由乡镇政府按聘用条件推荐,市林草局对上报监管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与市林草局签订监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送达被聘用的监管员本人。
第十条 监管员聘用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掌握林业生产技术知识,熟悉林业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护林员敢于批评、教育、纠正,对违犯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敢于及时上报。
(三)遵纪守法,无违反林业政策法规的行为,自身形象良好。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55周岁之间,男性20至55周岁、女性20至50周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或有五年以上林业工作经验。对能够出具健康报告,有丰富林业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监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原则上必须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上。
(五)在同等条件下,党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优先聘用。
(六)有稳定工作收入者不得聘用,杜绝兼职人员进入监管员队伍。
第十一条 监管员责任。
(一)依规对监管区域内的林地、草地管护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对所监管的护林员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做好巡查记录。
(二)积极宣传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三)协助林业站长做好其他工作。
(四)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定期向林业站长和市林草局汇报工作。
(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责任。
(六)对因监管不到位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监管员监管面积及工资待遇
监管员监管面积原则上为3至4万亩,面积少于3万亩的,其监管员的职责由林业站长兼任。
所聘用的监管员由市林草局负责发放工资,年薪总额:27240元。
第十三条 考核及奖励。
护林员和监管员根据考核成绩实行绩效工资制。
林草部门将不定期对护林员和监管员进行考核,结合国家森林督查案件、发生火灾情况及森林病虫害相关工作等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对管护人员实行考核评分。对表现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管护人员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护林员的解聘。
护林员存在以下一条或多条现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护林员管理部门出具的解聘意见对生态护林员予以解聘。
(一)发生破坏公益林林地面积2亩、商品林5亩以上的。
(二)发生滥伐公益林林木5m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滥伐商品林林木10m³以上或幼树200株以上;盗伐公益林林木1m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盗伐商品林林木2m³以上或幼树100株以上的案件;发生森林火灾,具体指有林地过火面积30亩以上、荒山过火面积100亩以上或工程造林过火面积15亩以上的。
(三)发生重大森林病虫害案件,没有及时上报的。
(四)参与涉林违法案件或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信息的。
(五)乱用职权,以公谋私,非法收费,刁难群众,被举报或引起上访,查证属实的。
(六)无故不参加林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监管员的解聘,由市林草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员日常履行监管责任情况及监管对象出现问题所负的连带责任,实施解聘。
第十五条 监管员的解聘。
(一)生态监管员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员本人的履职表现情况和所属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综合评审,对不能胜任监管工作的人员予以解聘。
(二)因监管不力导致所监管的护林员管护范围内发生涉林涉草刑事案件的,其监管员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市林草局依据管护人员日常考核和具体工作,结合考核办法于规定期限内出具考核结果。并依据考核结果核定管护经费支出额度,核发、拨付管护人员劳务补助等必要管护费用。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七条 护林员和监管员每年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并领取工作证上岗。
第十八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统一工作服着装,统一佩戴标识,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生态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管理,建立装备、设备明细台账,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装备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护林员装备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盖州市林业和草原局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武装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
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