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盖州市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价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盖州市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价管理指导意见》业经七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盖州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盖州市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价
管理指导意见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 号)及《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促进用水户树立有偿用水意识,主动参与对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盖州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适用范围为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等所有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和非生活用水。对城镇管网延伸供水工程的村屯落实“同网同价”,按照属地城镇水厂现行供水价格标准收费。
二、安装计量水表的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没装计量水表的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实行按人收费。
三、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组成。根据我市实际,全市农村饮用水实行过渡期两年的政府指导价。
四、农村饮用水工程收费以补偿运维成本为主,实行按表收取的工程原则上供水水价按最低不低于1元/吨,最高不高于4元/吨收取;实行按人收取的工程建议指导价为单人每月3-5元。具体水价标准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非居民生活用水可按居民价格的1.5-2倍的收取。
五、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农村饮用水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具体根据当地实际而定。
六、属地乡镇(街道)要全面加强辖区农村饮水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及其使用管理,指导各行政村参考本指导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村水价,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
七、用水户新装水表必须经校验后方可使用,若发现水表损坏、停走、失灵和表黑无法抄表时,应及时向村里反映。如无法确定计量时,可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八、各行政村确定专人负责收取水费,定期抄表,并向用水户发放交费通知单。所有用水户有义务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交纳时间以交费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用水户未按时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农村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农村供水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用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交清拖欠的水费后,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九、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水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工程维护费用等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属地乡镇(街道)加强财务监管,确保所收取水费专款专用于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运行电费、日常维修养护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支出。
十、“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特殊群体可以申请减免水费,具体标准为3吨/每户·每月,减免对象范围由各村委会集体研究,报属地乡镇(街道)确定并备案。减免对象也必须和其它用水户同步公布用水情况。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两年。